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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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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08〕1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公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产业。加快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一系列政策机遇,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我区公路交通事业新一轮的大发展,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交通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路建设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障社会运输需求的重要途径。加快我区公路建设对于促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巩固祖国边防,实现兴区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将我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区域优势转化为开放优势,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对于我区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三化互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快公路建设是贯彻国务院提出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方针、应对经济发展形势和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决策,对于我区水泥、钢材等建材行业发展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

  二、加快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加快干线公路网和农村牧区公路网两个网络建设。干线公路网突出加快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快通关出区和资源开发两个通道建设,尽快建成一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结构优化、管理现代、衔接顺畅的公路交通体系。

  (二)分项目标。
  1.农村公路。按照预定目标,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区所有苏木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所有嘎查村通公路。
  2.高速公路。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区盟市所在地以高速公路连通(各盟市所在地均有高速公路出口)。
  3.一级公路。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区80%的旗县(市、区)以一级以上公路连通(80%的旗县(市、区)所在地有一级以上公路出口)。
  4.出口通道。到2013年底实现自治区重点通关出区通道以一级以上公路连通。
  5.扩能改造。全力推进东胜—包头、包头—呼和浩特—集宁—老爷庙高速公路扩能改造。
  (三)投资目标。2009年至2013年,力争5年全区公路建设完成投资2200亿元,其中,2009年争取完成公路建设投资300亿元。

  三、具体职责与实施办法
  (一)完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公路建设管理权限下放改革,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责权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公路建设管理新体制。

  (二)强化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公路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按照公路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办理土地、环保、水利、林业、文物及公铁交叉等相关审批手续。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国家、自治区干线公路网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研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研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

  (三)分级落实公路建设资金。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除国家补贴资金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贷统还。一级公路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资金外,原则上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统贷,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还(具体由自治区财政与盟市财政主管部门运作)。其他路网项目建设资金,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由国家补贴资金外,自治区补贴标准另行规定,不足部分由盟市自筹。列入计划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加大国家补贴力度,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三级政府通过自筹和农牧民投工投劳解决。

  2009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通过资本金注入、争取国债资金等多种渠道,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按公路建设投资的6%注入资本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本级财政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加强公路建设组织管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建设项目,除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履行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其他路网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农村牧区公路由旗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履行业主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经营性公路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建设。

  (五)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负管理责任。路网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负管理责任。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旗县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内交发〔2007〕443号)执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公路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依法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业主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复核监督。对于重大项目的实施,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派驻专业人员帮助监管。其他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业主组织实施,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复核监督。对公路建设的资金使用、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由项目业主负管理责任,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监督责任。
  
  四、加强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快公路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公路建设责任。要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6〕83号)精神的基础上,积极出台扶持政策,改善公路建设环境,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交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文物、铁路、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领导小组,分解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时限,制定和实施加快公路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建设责任的落实情况和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列入本地区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将优先扶持工作积极性高、责任落实好、前期和筹资完备的盟市加快公路建设。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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