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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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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09〕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2007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07〕115号),组织开展了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2009年是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攻坚之年,省人民政府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列为2009年重点督查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颁发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地区及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特别是危库、险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采选业项目、备案独立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项目时,须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尾矿库的审批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备案项目时,在备案证上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在取得备案证后,须按照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尾矿库审批意见,方能开工建设的内容。按照职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区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

  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尾矿库运行管理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实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尾矿库产业政策,对于含有尾矿库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准入条件进行核准或备案;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临时用地的审批及其监督,并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尾矿库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在矿业秩序整顿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过程中,检查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矿山和没有经过建设用地审批的尾矿库。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管。负责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颁发尾矿库排污许可证;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排污检查,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地区及企业尾矿库超标排污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对直接排放尾矿、废水或超标排污的选矿厂、尾矿库责令限期治理或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尾矿库《营业执照》的管理,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照经营和证照过期的尾矿库及没有矿山的选矿厂进行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尾矿库依法处理。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环保等条件的尾矿库,组织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
  实行部门分片包干负责制,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责任人: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王旭斌、欧雄。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喜良;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聂川贵、发展改革委1人。

  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大理州、迪庆州、丽江市。责任人:省工业信息化委副主任王兴宁;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李晓晨、工业信息化委1人。

  国土资源厅负责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责任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连举;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王革新、国土资源厅1人。

  环境保护厅负责玉溪市、楚雄州、临沧市。责任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杨志强;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赵永兴、环境保护厅1人。

  三、督查工作安排
  省直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分片包干负责的省直有关部门下半年要重点抓好2次督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一)7月,对各地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危库、险库和下游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设施且存在严重隐患的尾矿库的整治情况,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7个1律”、“5个1批”的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取证情况。

  (二)8月,对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主要督查各州、市对所属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加快整治验收工作进度,确保州、市对县(市、区)整治验收工作任务在8月底前完成。

  (三)10月底前,对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本着宜早不宜迟的原则,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联系,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聘请专家参与,严格按照《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云安监管〔2009〕38号)进行验收,确保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圆满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督促其认真整改或及时“补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直到验收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整治验收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好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采取州(市)级有关部门分片包干县(市、区),县级有关部门分片包干乡(镇)的方式,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对不重视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或部门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的有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及时报送信息。自7月份起,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1月1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督查室、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直分片包干负责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在每次督促检查后和整治验收工作结束时,要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和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尾矿库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尾矿库监管的长效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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