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9〕218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追加事项外,其余会议纪要或相关报告不能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追加安排预算资金。
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或相关报告为依据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以确保财政“一支笔”审批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