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09〕19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努力防范大中型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努力防范大中型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系统、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二、整治目标
通过全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防范和遏制大中型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三、整治对象
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包括基建、技改、整合以及生产煤矿。
四、整治内容
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以“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强技术”为主题,重点排查和治理以下内容:
(一)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超能力生产。淘汰非正规采煤方式。
(二)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采掘工作面及其各巷道(包括瓦斯排放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现通风可靠。
(三)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所有应抽放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放系统并投入运行,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地面抽采,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促进抽掘采平衡。
(四)强化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和煤层鉴定及时。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六)强化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机构健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七)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国债补助安全改造项目地方配套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八)国家和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经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民用瓦斯价格、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提取等落实情况。
五、进度安排
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
(一)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8—9月)
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云南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云煤安发〔2008〕201号)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针对系统建设、采掘布局、责任制度、现场管理、职工培训、安全投入、经济政策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企业要提出自查报告,分别上报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和云南煤监局。
(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10—12月)
对排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制订整改方案,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期限等,及时彻底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煤矿,要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工作始终不落实的煤矿企业,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和措施。
(三)督促检查验收和深化整治阶段(2010年1—6月)
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和云南煤监局等部门参加,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订《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严格按验收标准组织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从2010年3月开始,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各大中型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参加,采取集中督查、分组检查等形式逐矿进行检查验收。
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要在排查瓦斯事故隐患的基础上,建立瓦斯治理和利用长效机制,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瓦斯防治保障水平。要树立一批先进煤矿企业,召开现场会,推广瓦斯防治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技术服务联系制度,鼓励引进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内先进煤矿企业到我省开展技术服务。着眼长远,组织制订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资金需求和保障措施。
通过验收的大中型煤矿,其验收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检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大中型煤矿,要予以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和云南煤监局等部门统一部署。云南省各大中型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把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煤矿安全治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必然要求。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大中型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瓦斯专项整治负技术责任,必须把好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组织实施关、整改验收关。煤矿矿长和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要坚持24小时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从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挠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落不到实处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把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与重点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大中型煤矿,要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大中型煤矿,要及时对矿井瓦斯基本参数进行测定,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大中型煤矿,必须进行限期整改。
(四)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监管,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严禁将瓦斯治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装备能力的队伍施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继续加大安全投入,利用当前煤炭市场宽松的时机,调整和优化采掘部署,做到生产布局合理。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建煤矿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和竣工验收手续。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夯实企业安全基础。要将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察内容,重点监察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场管理是否到位。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和专职管理队伍。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
(五)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各大中型煤矿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把瓦斯专项整治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使各大中型矿井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先进经验。
(六)加大投入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瓦斯集中整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一是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瓦斯整治;二是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规定,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瓦斯整治。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系统总结近几年本企业在煤矿瓦斯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提高本企业瓦斯防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