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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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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政 府 文 件
琼府﹝2009﹞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全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将全面建成投入使用,为确保建成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就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生活垃圾处理事业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做好这项工作,是各市、县政府抓好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和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2010年我省21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将新增生活垃圾设施日处理能力3500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作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还有赖于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科学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到与设施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规范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高效运营
    (一)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机构。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对至今尚未确定项目运营主体的市、县,要尽快落实运营机构和主要业务负责人,并尽快参与项目建设管理与验收工作,以利于项目由施工到运营的有效衔接。对已取得运营作业经验的市、县,要按照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要求,逐步将生活垃圾处理作业采取委托运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推向市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作业效率,真正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又缺乏运营管理经验的市、县,可先由政府环卫主管部门组建一个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工作,在积累一定的运营监管经验后,再采取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运营等方式将生活垃圾处理作业推向市场,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的企业化经营。鼓励组建集团化、专业化生活垃圾运营服务企业进行跨区域、连锁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充分发挥人员、设备以及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的规模化效益优势,全面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率。

    (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能考核机制。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涵盖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是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监督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有效、正常运营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稳定、规范运营纳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垃圾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三)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
    新建和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都应实现进场生活垃圾称重计量、电脑自动采集数据,渗滤液处理在线监控,逐步实现全省在线联网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监控系统,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
     各市、县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各环节的监管。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分区填埋,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减少渗滤液产生量,降低处理成本;要及时覆土、压实、消毒杀菌,延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焚烧厂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并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督管理。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运营单位,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制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的重要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监管。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对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动态考核和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对运营不达标的项目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跟踪指导,促使其尽快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市、县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保障和考核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素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行业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现场培训和人员技能培训。选择运行较好的省内外生活垃圾处理场作为基地,组织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期分批跟班学习,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各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六)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体系。
    各市、县要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设备和运营方面的投入。要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加强生活垃圾收集箱(站、台)、转运站建设,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要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封闭式收运车辆,广泛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坚决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控制二次污染。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从源头减量抓起,降低处理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环卫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实现“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目标。各市、县要根据村镇经济实力、人口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保洁人员,建设规范的生活垃圾收集池或专用垃圾容器;有条件的乡镇驻地或中心村,要加快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逐步使村镇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合理划分财政补偿与收费补偿的范围和界限。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偿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其标准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运营成本,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财政补偿主要用于城市主次干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和处理。

    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居民户按户收取,非居民户以生活垃圾产生量按月计收。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7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55元/吨收取;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昌江县等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6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40元/吨收取;其他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5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20元/吨收取。各市、县可根据以上标准制定切合实际的计费方法和细化标准,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将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
    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选择稳定有效的收费载体,低成本、高效率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我省主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方式,即:居民户按定额随水费按月收缴,非居民户主要以水消费系数计算对应的垃圾产生量,按量计费随水费按月收缴。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全面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强收费管理。
    各市、县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要及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对城镇低保困难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四)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建设(环卫)、价格、财政、供水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社会各界能理解、支持这项工作。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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