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
8.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陕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管理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1个内设机构和省外国专家局(内设2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车辆、保卫、值班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厅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本厅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政策拟订和省农村基层人才振兴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省各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陕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办理外国人来陕就业行政许可业务。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省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外地调配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贯彻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博士后政策,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办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省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省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行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和工伤等级评定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依法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省外国专家局(副厅级)
承担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来陕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
1.交流与合作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负责全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引智计划,管理引智专项经费;指导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
2.专家管理处。
负责来陕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全省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指导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管理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负责来陕外国专家的统计和表彰工作;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事接待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厅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76名(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厅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外国专家局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