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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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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09〕18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

  (三)取消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职责。

  (四)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划给云南省商务厅。

  (五)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拟订全省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福利、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拟订引进外国智力规划和政策,制定引智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出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十三)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和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技师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信访处
  负责信访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22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厅级),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云南省公务员局。云南省公务员局的机关党务、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原云南省人事厅、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下属事业单位,整体划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审批事项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二、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审批。

  三、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五、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六、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

  七、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批。

  八、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十、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十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十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初、中、高级技师)。

  十四、综合计算及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审批。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十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十八、省属、中央属驻滇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十九、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二十、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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