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09〕2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审计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州(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级政府部门、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云南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与州(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州(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审计厅机关设1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财务、会务、宣传、新闻发布、信息、统计、保密、信访、档案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工作;承担举报受理工作。
(二)法规处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度的起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州(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处的审计业务工作,汇总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部门、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涉外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负责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各州(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州(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办协管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86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3名、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5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审计师1名、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局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派出审计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审计厅设立11个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云南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州(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云南省审计厅的意见。云南省审计厅要协助州(市)党委加强对州(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云南省审计厅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的名义和印章。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