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9〕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一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加大实施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力度,加快实施国有农林场、垦区、矿山棚户区和采矿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三是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一)支持自住性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凡在住房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购房。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允许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拥有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试点。
(四)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各地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补贴政策,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住房为主,回建安置住房以外剩余住房的供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开展单位集资建房,多渠道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 允许单位无房职工家庭,以及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加快启动市县和乡镇异地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一)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
(二)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三)缓征项目报建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积极推荐上市。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通过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项目合作,使开发项目能够尽快启动建设。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四、强化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一)落实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稳定本地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充分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也要成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制度。建立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有关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良好的服务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优化审批、办证程序,合理缩短审批、办证时限。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状况及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御购房及投资风险,维护稳定、祥和的社会氛围。
七、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行政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本《指导意见》中第二点第(一)、(二)款,第三点第(三)款措施实施期限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落实相关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