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努力建设本质型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工程”,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道喜 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何开长 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陈鸿起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成 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交管局、消防局)、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应急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垦局、农机局、供销社、气象局、地震局、黄金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监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广西电网、广西日报社等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执法行动工作组、治理行动工作组、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督促检查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一)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蒙旭富(自治区纪委常委);成员单位:自治区经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农机局、通信管理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广西煤监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工作。
(二)治理行动工作组。组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农机局、通信管理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广西煤监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公司、广西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集团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工作。
(三)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组长:韦守德(自治区文明办主任);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工作。
(四)督促检查工作组。组长:陈家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综合协调工作组。组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三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 全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特别是列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的项目;
2. 列入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单位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3. 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4. 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5. 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 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8. 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 执法行动。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
(2)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4)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
(5)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6)煤矿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
(7)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或隐瞒不报的;
(8)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
(10)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1)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行为。
2. 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4)列为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列入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7)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3. 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重点宣传《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增强安全法制、责任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和安全生产社区创建活动;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及举报电话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安全生产文艺汇演、“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新闻采访、安全生产咨询日、安全生产帮扶、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等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培训;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案活动,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工作步骤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 各地、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 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 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 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 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8月底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9月上旬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 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 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11月底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月上旬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并将全区开展“三项行动”的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三项行动”。建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辖区内“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行动”。同时,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三项行动”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高危行业产业结构,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要把“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四)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 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2. 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3. 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展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与查处范围
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采取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二)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
(五)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
(七)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的;
(八)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
(十)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施工行为。
三、行动方式与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部门专项执法两种方式实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专项执法行动。
(一)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联合执法行动按以下分工执行:
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采矿(煤矿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煤监、环保、工商、电监等部门参加。
2.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经委、商务、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参加。涉及运输、邮寄、废弃环节的,分别由交通、邮政、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
3.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监察、交通、质监、经委、工商等部门参加。
4.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海事、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参加。
5. 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建设施工联合执法行动,交通、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监、监察、安监等部门参加。
6.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
7.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重点行业(领域)无照经营活动,安监、公安、监察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履行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定权限,对管辖行业(领域)采取专项执法行动。
四、组织形式与实施手段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级各部门在管辖区域、监管行业(领域)内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形式和实施手段如下:
(一)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具体开展执法行动。
(二)分级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自治区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督查组按10%的比例深入各市、县抽查。
(三)实施手段。执法行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下达执法指令、媒体跟进曝光、教育惩戒结合4种手段实施。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四)执法行为。执法行动应当派出专业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严重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在组织生产的,或存在重大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或撤销其安全许可。有关部门撤销或吊销违法企业的行政许可后,应当向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通报,工商部门应当跟进吊销工商执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关闭。
(五)登记建档。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逐级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行动部署(4月底前)。
1.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并下达负责监管行业或领域的执法行动计划,并于4月底前在本系统部署完毕,同时将计划和部署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并分别于4月底前部署完毕;同时将方案和部署情况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县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行动方案和上级部门的行动计划,细化方案内容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打击行动(5月底至12月)。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情况,以及各时期、有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安排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敏感时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之前,应当加强高危行业安全执法行动;高温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应当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执法行动;雨季、汛期应当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突击安排“打非”联合行动。第四季度是烟花爆竹生产和交通运输旺季,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和运输行业进行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具体安排好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三)组织“回头看”,巩固扩大执法成果(10至12月)。负责本次执法行动的有关部门,第四季度要派出执法人员“回头看”,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和取缔关闭执行情况。对发现责令关闭而未关闭的,或取缔后死灰复燃的,或逾期不改且拒绝改正的,要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依法捣毁非法生产窝点、扣押设备、没收非法产品,确保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关实关牢关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的全国战役,是严肃国家安全生产法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岗双责”的政策上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制定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和参加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执法行动责任,牵头或参加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报送执法行动信息。凡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按“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协助公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771-2299110。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执法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经委、公安、国土、交通、建设、监察、商务、工商、安监、质监、环保、消防、交警、通信、煤监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在执法行动中涉及到牵头组织落实的,要严格依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落实到位,不得扯皮和推诿。
(四)抓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报道执法行动,加强媒体对执法行动的舆论宣传和监督。新闻单位要派出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执法活动情况,曝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大力宣传地方政府为打击非法生产,采取炸毁非法采矿井筒、拆除非法生产经营设备、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的强制措施,大力宣传各地联合执法行动取得的“打非”斗争成果。各主流媒体要加大执法行动的新闻用稿量,采取集中式的新闻报道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态势,为执法行动创造更好的工作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结合起来,与“三项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安排、同步实施,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六)保证信息沟通。各地级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执法行动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各市、县要落实专人负责执法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编发执法行动信息简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附件2
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各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 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4. 列为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去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 列入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7.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8.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二)专项内容。
道路交通: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过境客运车辆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客、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治理;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排查治理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的隐患,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三同时”审查验收。
水上交通:督促县、乡镇、村、船主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特别是重点库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加强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的安全监管,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开展“三无”船舶、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以及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和“三无”船舶非法载客清理活动;开展锚泊船舶安全专项检查,船员、船舶证书打假专项行动;开展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船舶检查力度。
铁路:加强旅客列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提高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修水平;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工作;加强无人看守道口安全治理;强化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和管理。
民航: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机组飞行准备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整顿机坪秩序,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加强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
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大楼和会议厅(室)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力度,特别是自治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坚持日常巡查制度,清理整改违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水文地质站、灌区节水改造、河道采砂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做好汛期防洪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电力:加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全面落实迎峰度夏安全措施;加强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加强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加强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年度检验和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超速、超载、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渔业:加强沿海渔港通航和火灾隐患治理,特别是要加大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渔港的消防安全治理力度;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加强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必须持证上岗;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
特种设备:加强对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危化品生产和储运单位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充装单位,交通枢纽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风景区、公园的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进一步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完善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行为;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三个月以上等;加强对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
其他行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治理内容、时间安排、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切实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治理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印发。
三、工作步骤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4月底以前)。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针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制订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加强督查,全面推进(5月至9月)。
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害以及整顿关闭、非煤矿山违规开采和尾矿库安全整治、危化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烟花爆竹“三超一改”和使用违禁药物生产治理、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加强台风、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治理行动过程实行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份组织检查组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于6月、9月、12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级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综合督查。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静电,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治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范围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迅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机械制造、石化行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二)广西煤监局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监察方面治理;
(三)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及煤矿的综合监管治理。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的安全治理。
(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6条高速公路的安全施工治理以及全区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设施、水上设施安全生产治理。
(六)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七)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治理。
(八)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的安全治理。
(九)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渔业企业、渔港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治理。
(十一)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治理。
(十二)广西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治理。
(十三)自治区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行业的安全治理。
(十四)南宁铁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五)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机场、油料公司、空管单位等的安全治理。
(十六)广西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七)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治理。
(十八)中石油广西销售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治理。
(十九)自治区铁路建设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12条铁路的安全施工治理。
(二十)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防城港钢铁基地的安全施工治理。
(二十一)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安全施工治理。
(二十二)广西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南宁吴圩机场新航站区工程、桂林两江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的安全施工治理。
(二十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
(二十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
(二十五)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按职责分工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等高危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做到既要突出“五一”、“十一”、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全国、全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和高温雷雨季节、生产经营旺季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安全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强化跟踪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和领域治理行动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传媒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隐患和问题,加强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安全专家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监督氛围。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务必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查报必果。
附件3
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尤其新进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二、主要活动内容及牵头组织单位
(一)以“关爱生产、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促使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等方式,发动各地、各部门和企业深入探索实现我区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同时配合全国总工会开展好“安康杯”竞赛,配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好“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2.强化普法教育,增加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广西安全生产条例》及《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活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方式,强化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全面提升全区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以及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关爱安全的良好氛围。按照自治区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文艺汇演暨电视大赛、“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新闻采访、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联合执法队突击开展“打非”行动、安全生产帮扶活动。企业主要落实开展“五个一”活动:全员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的书;全员观看一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活动;出版一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治理活动。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活动方案的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于5月8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4.组织开展大中院校普及安全知识活动,增进学生安全自保能力。在全区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在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召开座谈会,印发学生安全宣传手册,举办学生“我会安全”演讲比赛,全面提高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和学龄前儿童防范事故能力。(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
5. 配合国家开展好建国六十周年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展示全区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各地要充分发动,积极准备,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果、成就,包括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宣传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变化。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于9月举办 “迎六十大庆?广西安全生产成果摄影作品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6. 宣传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树立安全监管队伍形象。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监局长和安监人员与企业结对子活动”,实现自治区和市级所有安监局长和安监人员落实1家企业进行帮扶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件的地级市,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到浙江等地学习“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安全发展后劲。启动我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试点工作,组织我区重点企业学习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做法,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探讨我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我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程。(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文化等部门配合)
2.开展全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推广,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在我区企业中广泛倡导安全诚信、安全道德观念,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将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职工工作环境,以及对安全投入有保证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在各地和全区进行重点推广。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办法,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和树立安全道德观念。(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经委、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3. 组织安全生产文艺创作和安全生产文艺演出,丰富广大职工的安全文化生活。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区实际,创作更多的安全生产影视和文化作品,丰富我区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精神食粮。组织参加国家开展的“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安全伴我行”全国演讲比赛等活动,选送体现我区特色的优秀节目参加全国比赛。(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总结和推广柳州市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2009年各地级市各建成1个以上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作为试点在各市推广。同时,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由各级政府负责)
(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1.举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区)长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和研讨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研讨安全生产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探索推动“一岗双责”执行的有效措施。通过研讨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增进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由自治区法制办、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
2. 举办全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与现场交流活动,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培养一支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近期颁布的与本部门执法工作有关的法规和规章。要分级、分批举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现场交流活动,组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
3.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加大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职工素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和培训时间要求,强化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轮训工作,提高职工特别是新进厂人员和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其中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轮训面达100%;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方式,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达100%以上。(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建设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按各自职能组织落实)
4.督促企业做好招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广泛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建设,做到从源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从职业技术院校招收工人和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训技术工人。同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为企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职工,达到从源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教育等部门配合)
5.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培训机构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一是6月份各培训机构抽调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技术宣讲团,深入5家以上企业开展送教育上门服务活动,解决企业培训难题;二是8月份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案质量评比活动,评比出的优秀教案在《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上分期登载;三是9月份,组织开展全区培训机构质量大检查,促使培训机构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对安全生产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音像资料,利用各种途径组织相关人员收看,以汲取教训,推动工作。(由各级政府落实)
2.发挥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和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做法和经验。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对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年底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好新闻评比,进一步鼓励安全生产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落实)
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和有效发布。各地级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总体要求,年底前制订完成本地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自治区应急办配合)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保证舆论的正确和促进作用。各地级市2009年年底前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以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前印发实施。同时,各地要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制定好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各地级市活动方案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和实施阶段(5月至9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要全社会、多层次同步进行。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各活动进展情况。
(三)巩固扩大成果和总结提高阶段(10月至12月)。注重行动实施方案实效,巩固和不断扩大成果,同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各项活动的主要成果,要形成文字材料,于12月上旬将方案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实施。自治区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市、县两级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地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编印相关资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适时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整合宣传教育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五)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开展活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深入开展,尤其是要广泛动员企业自主开展活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要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为契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改进和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