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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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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09]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模式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责任分担机制,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模式。
  在全省各市(州)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提高统筹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全省统一规定企业(含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各市(州)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建立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及省级统筹调剂制度。
  1.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省下达各市(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并与财政预算挂钩,凡未完成的,省财政扣减该市(州)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科学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省对各市(州)下达的基金预算要明确计算公式,并与地方生产总值、税收、财力等因素动态联系。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并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制度。实行省级统筹后,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包括中央和省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各市(州)按当年省政府下达的基金预算征缴额的5%上解省的省级统筹调剂金等。省对市(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实行动态管理。完成基金收入预算的市(州)出现当期基金缺口,由省级统筹调剂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基金收入预算的市(州)出现当期基金缺口,由该市(州)自行弥补解决,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扣减该地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能力。
  1.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各地要逐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2.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及信息处理流程。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以市(州)为单位的统一集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强化各市(州)交换数据上传、管理,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全部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并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软件的推广应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仍然是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安全运行。各市(州)每年应按经省政府批准的预算,按时足额完成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任务,对擅自突破政策造成扩大基金支出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快进度。
  尚未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市(州),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启动实施市(州)级统筹。各市所辖扩权试点县(市)一律纳入市级统筹。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省级统筹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省级统筹顺利推进。

  四、组织实施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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