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9〕2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及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一)进一步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继续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重要任务,把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作为重点和难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使适龄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受教育水平。经过努力,到2011年,全省城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平均入学率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牧区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全省城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平均入学率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牧区达到65%以上。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西宁市、各州(地)州府所在地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附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和牧区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要主动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入园;各地教育、民政、卫生、残联和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举办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并有效地开展活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早期教育。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教育。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扶持省特殊教育学校、西宁市聋哑学校,整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聋哑人和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并开办与现有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教育,分类或分专业招收省内特殊教育学校(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四)必须把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各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的需求确定职业教育内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民政等部门要在经费投入、场地使用、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应在不影响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学校办学层次、开设专业等,适当放宽残疾考生的体检标准,为思想政治和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青海师范大学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要考虑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坚持“特教特办”,努力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坚持特殊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加大投入,使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根据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实际,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中小学校通过开展扶贫助学“一帮一”、“手拉手”等活动,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七)利用国家项目资金,建好特殊教育学校。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好全省各州(地)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发挥骨干示范学校对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管理和教学工作的引领作用。各地在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项目时,要向特殊教育倾斜,积极促进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特教班的建设工作。
(八)用足用好国家出台的关于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的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也要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其他扶助贫困中小学的项目,都应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特殊教育。积极倡导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各地要积极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以弥补学校经费不足。
(九)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切实加强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行。
(十一)建立随班就读工作的支持、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开展随班就读工作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普通学校接纳残疾学生就读。要加强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当地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建立专职或兼职教师定期到普通学校特教班巡回指导制度,主动接受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班的教师上门培训和挂职学习。要积极在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中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努力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十二)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学生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文化知识、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合办的学校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要加强残疾人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强化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环节教学,不断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
(十三)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和保护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对残疾毕业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残疾学生就业指导,特别要针对残疾学生身患残疾,部分学生缺乏自信的实际,加强心理教育,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增强信心,正确面对社会,乐观对待人生。同时积极主动为解决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问题创造有利条件。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办好校办企业并积极吸收本校毕业生就业。
(十五)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地在加强学校教育信息技术建设时,必须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总体计划,为其配置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设备;要根据残疾学生特点开设现代信息技术课程,帮助学生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让学生尽可能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学习;教师要在教学中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教育效果;各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开发和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资源,建立资源教室,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以有较大影响和访问量的学校网站为依托,建立省特殊教育信息网络,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
(十六)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高等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各级教研机构要切实关注特殊教育的教学改革,以基础教育阶段为重点,围绕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突出特殊教育特点,进一步加强针对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省、州(地、市)、县教研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教育学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教育科研人员,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研究,并要主动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省、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发挥专业教师集中、门类齐全的优势,培养和建立一支由骨干教师组成的教育科研队伍;省和各地教育学会特殊教育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要定期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推动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鼓励高等师范院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和省外院校联合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列入教师教育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尤其要抓好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要根据特殊教育教师总量,对在职教师实行分期分批轮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层次、分类型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育人能力、教学能力、自我完善能力。充分发挥省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集中、门类齐全的优势,将其建设成全省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基地。
(十九)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的职业道德建设。要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进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深刻理解教师的义务、良心、教育公正问题,增强爱心,敬业爱生,树立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风尚,以自身优良品德为学生和社会做出榜样。
(二十)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二十一)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好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工资待遇政策;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调资晋级、评选先进、参加培训等方面和普通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的比例。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时,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将其纳入本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普通教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保证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发展特殊教育中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残疾儿童少年登记筛查和统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诸多方面加强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和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十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