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0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广大农牧民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技能、开阔了思路,又增加了收入。组织引导广大农牧区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于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形势任务。近年来,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前又显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劳务经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劳务收入不高,有的农牧民创业意识和能力不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就业信息发布不及时、传递不到位,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尤其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保发展、保稳定、保就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继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抓好技能培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工作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农牧民自愿为原则,以提高技能为重点,以实现就业为目标,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实际需求出发,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3—6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讲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促使其转移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发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如:藏毯编织、刺绣、工艺品制作等民族特色工艺和开办“农家乐”餐饮服务等项目,培训后以公司加农户方式与企业签订加工收购协议或开办“农家乐”,通过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和规范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职能作用,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针对农牧区职业培训机构力量不足的实际,合理安排,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招收农牧民培训职业技能,使省内培训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要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积极协调联系,充分利用省外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做好对我省农牧民的培训,并帮助指导实现就业。转移性培训上逐步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管理。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项培训计划的效能,满足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避免重复浪费。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要围绕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农牧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从业工种岗位的需要,适宜由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培训的,一般以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可以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也可以结合生产工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对我省特色产业定向招用人员技能水平的培训提高,可据工艺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各种方式的培训,都必须落实培训时间,明确培训师资和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基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项目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办法。按公平就业原则,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服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基础、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发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的行业、项目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馈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
(十)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将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各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牧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牧民初创的小企业,由工商部门制定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办法。对农牧民创业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00元。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认真执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06〕1078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50元。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四、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省内转移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及功能,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化管理,提高求职招聘信息交流互通的服务效率;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就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公示服务要求,明确工作环节,方便求职招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
(十二)规范驻省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各地要合理制定驻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避免重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不断扩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按照谁批准派驻、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积极选择在省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服务站点,并加强对驻外服务站点人员和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对每个派驻机构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各驻省外服务站点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支持,沟通配合。省就业服务局要与各地驻省外服务站点建立联系、加强指导,签订信息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协议,形成省内外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合力。
(十三)加大乡(镇)、村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乡(镇)、村级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传递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在当地电视等媒体中及时发布求职和用工信息,让企业和广大农牧民可以便利、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求职和用工信息;要在乡(镇)政府设立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中介服务;要把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和传递用工信息作为乡(镇)干部包村进社的重要工作任务严格考核;要在各村和有条件的牧委会设立劳务信息员,及时在乡村发布劳动用工信息。
(十四)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把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作为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当地劳务经纪人的培养。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劳务经纪人成长,提高劳务经纪人的素质,组织劳务经纪人学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劳务管理知识;积极鼓励县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带领农牧民进城务工,不断扩大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的规模,促进劳务经纪人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有条件的县、乡政府要鼓励引导劳务经纪人成立协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指导协会开展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开展考核评比,鼓励和规范劳务经纪人带领更多农牧民外出务工。三是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开办劳务公司,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企业化运作。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劳务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劳务输入地生产用工特点,注重在我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提高转移输出的针对性,使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省际间的劳务协作关系,在巩固现有劳务输出基地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更多适合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输出基地。要通过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不断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更加有序,就业更加稳定,就业环境不断改善。
(十六)鼓励支持我省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把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与调整农牧区产业发展结构,以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农牧民在当地转移就业、创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省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确定重点工程和项目时,同时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根据工程项目用人需求,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需求。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等我省不具备的外,原则上要招用当地的农牧民,并将此列入到招投标条款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建设。省内企业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吸纳和新招用当地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企业直接对招用人员进行培训,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各地要通过合法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务经纪人带领等多种方式,搞好就业服务,引导农牧民在省内企业就业,在增加劳务收入的同时,解决省内企业结构性用工问题。同时,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十七)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在继续发展“化隆牛肉拉面”、“黄南热贡艺术”、“贵南民族歌舞”等影响较大的劳务品牌基础上,鼓励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精心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考验、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各级政府要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重视劳务品牌培养。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紧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转移就业的优势,搞好劳务品牌的规划,并分步实施,努力打造优秀的劳务品牌;要加大对劳务品牌的宣传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全省、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财政给予必要投入用于推介宣传。
(十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和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工时、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要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入学、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城市社会生活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各县、乡政府要关注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农牧区留守老人、儿童的生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使外出务工人员能够安心就业。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九)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管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转移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措施办法。要统筹当地城乡发展全局,支持、帮助和合理引导当地农牧民就地或外出转移就业。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州(地、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服务,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工作,要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经验,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进城务工环境,帮助更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的牵头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推进转业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完善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各州(地、市)政府要细化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兑现奖罚。要通过目标责任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确保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