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8]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规定,7月7—15日,国务院派出核查组,对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表填报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在听取了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后,核查组随机抽取嘉峪关市和玉门市作为核查样本区,对两市的40个工业污染源、103个生活污染源、127个农业污染源和5个集中治理设施的普查表,进行了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3月10日,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入全面入户调查阶段。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普查表填报及数据审核工作有序推进。除陇南市因地震灾害影响外,各市县均完成了各类普查表的填报、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
(一)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开展。目前,全省成立了省市县三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省农牧厅还专门成立了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在普查试点、预算编制、经费落实、普查监测、普查宣传、人员培训、普查清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年4月份以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派出督查组,对嘉峪关、酒泉、张掖等10个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场解决普查表填报及数据录入问题,并对部分重点源普查表进行了集中会审。6月20日前,除陇南市所属9县区外,全省其余79个县市区(包括嘉峪关、甘肃矿区)全部按国家进度要求,完成了第一阶段数据上报工作。
(二)初步开展质量核查,提高普查表填报质量。从5月份开始,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2个县的各10个工业污染源、20个生活污染源,开展了质量核查。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对14个市州农业源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了核查,并下发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各市州也积极开展了初步质量核查,嘉峪关市在填报过程中专门设立了3名质量审核员,并对71家普查对象进行了质量审核。酒泉市也对4个县初步开展了质量核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普查表填报质量有待提高。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特别是部分县市区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有效合力,出现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之间存在步调不一致、工作不配合、普查知识掌握不全面等现象,致使普查表填报质量差异较大。经核查,有的县区漏查率和差错率达到了小于2%的要求,但多数县市区的差错率均超过2%,达不到质量核查要求。
(二)基层普查资金缺口较大。污染源普查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时间紧,环节多,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本次污染源普查集中在县市区一级,但普遍存在基层经费严重不足问题,有的县市区政府预算经费没有及时拨付到位,有的农业污染源普查资金至今没有落实,多数地方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
(三)质量核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部分市县没有按照五级审核要求进行质量审核,大部分普查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染源普查表差错率较高,特别是国控重点源各项数据关系比较繁杂,填报错误较多。在抽查的样本中,仅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148个样本,涉及问题达304个,有97个样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全部40个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都需要完善或重新填报。
(四)普查监测数据使用率偏低。从核查结果看,虽然针对国控、省控污染源开展了普查监测,但填报数据却大多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由于监测频次不够、监测漏项、监测数据明显异常,加之没有及时向普查对象提供监测数据,导致部分普查监测表填报数据不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当前,污染源普查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普查机构以及每个普查员、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身上。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普查质量低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漏报、瞒报、拒报的普查对象,要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级普查机构要针对不同阶段工作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导普查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规程,开展质量核查。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和《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17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情况进行质量核查,分别计算出“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并将质量核查报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提高普查质量。一是突出重点污染源。各市州要组织力量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普查表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中会审、专家会审的方式,提高重点污染源普查表格质量。二是突出重点县市区。各市州要对污染源集中、污染负荷集中的县市区,分类进行质量核查。三是突出薄弱环节。各市州要对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和行业进行重点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四)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各市县要抓紧落实基层普查经费,并保证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污染源普查经费支出要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各市县要继续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广泛宣传。要跟踪报道污染源普查活动,定期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并向社会通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普查员、指导员和数据录入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确保填报质量。
(六)强化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普查表格和原始数据等普查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