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9〕1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牧民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引导和支持农牧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牧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尽快成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努力提高农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原则。农牧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牧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农牧民为主体,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切实做到加入自愿、进退自由,服务农牧民,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立足我省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的选择各具特色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4、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加强引导和扶持,切忌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坚持边发展、边规范,不断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
二、发展目标及重点
(一)发展目标。立足经济基础和产业类型,因地制宜,深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找准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佳途径,改变农牧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着力在推行生产标准化、加工专业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及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模式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在提供技术信息和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等服务外,要加快实现农畜产品的销售合作。积极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服务等经济实体,提高社员收入。力争到2012年,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200家以上,辐射带动农牧户的比例达到30%以上;合作社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社员使用量和统一销售的农畜产品占社员农畜产品销售总量均达到50%以上;合作社社员收入比非社员收入提高30%以上。
(二)发展重点
1、立足优势特色农产品兴办合作社。围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布局组建合作社,不断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要依托马铃薯、油菜、蔬菜、蚕豆、果品、中藏药材、饲草、肉牛、肉羊、乳品、毛绒等特色产业和优势农畜产品,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一村一品”,规模发展。
2、鼓励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牧民搞好专业化生产。支持农村牧区种植养殖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社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牵头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国有农牧场职工创办合作社;支持返乡农牧民自主创业,创办合作社;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退伍军人和民营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支持多领域创办专业合作社。除在农牧业生产经营方面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外,引导农牧民围绕农牧业生产服务开拓合作领域,支持农牧民在农机服务、植保服务、土地草原流转服务、农村能源服务以及在林业、渔业、水利等行业范围内积极组建为农牧业服务的合作社;支持农牧民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创办农牧业生态旅游、特色手工业等专业合作社;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
三、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统盘使用,建立长效的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每年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增长比例不低于用于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资金增长比例;州(地、市)、县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重点扶持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等方面。同时,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创品牌,创名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品牌、名牌和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以省政府名义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好青政办〔2006〕70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有关税收政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牧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牧业用地管理,作为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畜产品,交通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林业、扶贫、供销部门要改进支农方式,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支持力度,把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农牧业建设项目。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业开发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对直接补助给农牧户的项目资金,量化成股份,统一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项目,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部门积极构建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牧户多以及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工作,对县级示范社和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牧业保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降低贷款门槛,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 五)健全完善运作机制。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社员出资、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方面规范运作,使合作社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册,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
(六)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要结合我省实际,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年检费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支持合作社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率先实行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指导帮助技术培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通过标准化生产,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组织连锁超市,为市场与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疏通对接渠道。
四、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列为农村牧区重要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以入社率和销售比例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抓好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供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集中宣传国家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各级农牧部门对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重视和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划和农村阳光工程,落实专项资金,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三)切实抓好示范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强,而且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从2009年起各州(地、市)、县农牧部门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县每年要培育3至5个县级示范社,州(地、市)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县级示范社中优选10至2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和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省农牧厅每年培育优选10至15个示范社,通过总结、推广典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断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