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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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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09〕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三)坚持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不得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对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五)坚持有序推进原则。按照“扩大试点、稳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既要有力推进,又要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严禁违规操作。

  (六)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在切实贯彻落实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行,不搞“一刀切”。在扎实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之相宜的配套改革。

  三、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区在林业“三定”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建立起采伐管理科学、流转程序规范、公共财政支持有力、投融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新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四、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
  (一)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2009年初~2011年底,在武鸣县、钦州市钦北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在全区选择25个县(市、区)进行扩大试点(名单详见附表);2010年初~2012年底,在先行试点与扩大试点以外的其他各县(市、区)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度要求:全区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集体林地为21027万亩。2009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10%左右,2010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50%左右,2011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75%左右,2012年基本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五、步骤与方法
  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若干个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资金管理、信息档案、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改革形式、工作程序、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设区的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经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3.宣传发动。各市、县(市、区)、乡(镇)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4.组织培训。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要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人员培训,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5.摸底调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权属和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村民小组(队、经联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地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公示期为7天。

  6.制定村(组)承包方案。各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外业实施阶段。
  1.实地勘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解处理。

  3.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林地,落实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合同,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三)发证建档阶段。
  1.权属审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以村(组)为单位制成公示图表,个人申请林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山界林权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统一撤销。

  3.建立档案。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和保管。

  (四)综合配套阶段。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推进配套改革。

  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2.逐步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全区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活立木能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参与资产化运作,保障农民收益权货币化实现。同时,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强林业发展动力。

  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4.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总结验收阶段。
  1.全面自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区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县(市、区)写出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自治区、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推进机制
  按照“全区动员,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效能突出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
  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起草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表彰奖励办法。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重点联系并抓好自治区试点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配合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抽样复查工作。

  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工作,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工作。

  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起草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配合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驻村(组)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和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审定、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强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负责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不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负担;政法、调处部门负责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负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将林权档案接收入馆;金融机构负责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法制等部门负责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查指导机制。
  自治区、市、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督查指导组,组织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督查指导。由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个自治区督导组,分别督查指导14个市,各市、县(市、区)督导组分别督查指导所辖县(市、区)、乡(镇),形成三级联动、一级督查一级的工作格局。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视察和工作监督,促进各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及时发现和反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确权发证业务指导,督查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

  (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区的改革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要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指导,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改革工作。

  七、加强领导,确保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进。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认真落实。市、县(市、区)因措施不力,导致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缓慢,将直接影响对其年度林地征占用指标、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和项目扶持资金的投入。

  (二)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队伍。各级要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

  (三)保障经费。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经费。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再给予每亩2元的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统筹解决。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到县(市、区)的办法,由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各市本级所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改革成本,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专款专用。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免收工本费。除林权证工本费外,各地一律不准收取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何费用。

  (四)维护稳定。要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热情、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农民反映的问题,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五)保护资源。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把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依法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对林木继续实行凭证采伐、木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防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活动,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

  (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附表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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