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9〕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就业工作带来的挑战,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我省的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扩大内需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机遇,增加就业岗位。认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牧民转移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就业服务,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吸纳当地农牧区劳动力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农牧区劳动力就业。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拓展就业渠道。各地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和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牧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牧区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牧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三、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和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运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帮助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力度,鼓励创业就业。积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34号)精神,创造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场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帮助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认定审批程序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
五、突出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深化就业服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就业岗位,鼓励农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问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切实做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9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牧民转移和稳定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服务及职业培训。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镇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以及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技能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积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牧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订单、定向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技能培训的要求,认真进行培训机构资质审查,对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坚决不能纳入政府培训项目的实施范围。要特别注重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管,以就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逐步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的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措施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