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08〕2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影响,进一步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生产,稳定就业,提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省财政在2008年追加预算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解决中小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新建项目贴息以及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二)建立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从2009年开始,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有创业能力的个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对经营较为困难的行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整合重组企业使用原厂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鼓励企业采用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税,按最低标准征收。
(四)加强对出口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并力求提前。研究开展“边审边退”、“先退后审”退税方式的试点。降低出口收汇风险,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由省财政从对外开放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补助,并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建设集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和出口为一体的特色产品出口基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继续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支持,对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给予扶持。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海关、质检、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推进贸易便利化。
(五)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用地需求。中小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政策,适当扩大中小企业先行用地范围,并列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各地每年的用地配额指标中,应对中小企业用地专门划出一定比例,实行指标单列并考核。各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应单独划块,保证中小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加快用地审批,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改进政府服务。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四项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工商、税务、国土、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尽量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中小企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牵头,对全省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可缓收、减半、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可视企业情况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分年度分摊,减轻企业负担。
(七)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金融机构要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开设绿色通道,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确保2009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500亿元,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大力发展仓单、林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通过信托、租赁、债券等融资产品,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积极推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等试点,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特点,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改进、贷款流程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构建专业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各银行要单独安排信贷规模、单列考核管理。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单独定价,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合理制定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八)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由省、州(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到期贷款的置换周转,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在省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及动产“质押贷款”,减少企业应收账款占用流动资金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在2008年10家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力争达到80家,增加对中小企业资金投放50亿元左右。着力扩大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争取2009年在全省16个州(市)各至少有1家村镇银行,加大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九)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和民间资本出资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各类融资担保业务。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采矿权、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协会系统内互保联保组织的作用,多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十)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抓紧实施《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每年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推动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债券发行辅导,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步伐。鼓励企业通过重组实现股权融资。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级和有条件的州(市)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引进国内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开拓业务。
(十一)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实力。每年由省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在全省筛选一批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并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给予重点支持,以信息化改造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十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列入计划的淘汰落后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偿。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加快推广应用节能、节水、低耗、环保型装备,对中小企业节能项目按节能量给予奖励。加强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核查工作。加强企业职工节能减排技能培训,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定期向中小企业发布有关节能减排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咨询诊断、项目论证、规划设计、人员培训等服务。
(十三)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围绕大企业形成专业化配套集群。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其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达到国家级和省级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用地要优先保障,并对其征地费用进行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十四)强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实施“万名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工程”,帮助企业重点解决高新技术、资本运作、现代管理等领域的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千名中小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实施“百户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工程”,每年由企业申请、政府给予一定资助,聘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