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09〕20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以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有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职责划给云南省卫生厅。
(三)进一步合并和减少直接审批事项,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标准实施,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承担企业产品(不含食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校准、检测实验室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评审与资格认定,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依法授权与监督管理。
(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食品、食品有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许可工作,按照规定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要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交流与合作。
(十)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一)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设1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会务、机要、信访、安全保卫、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对外合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等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负责行业普法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执法督查处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州(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四)质量管理处
综合指导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承办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产品质量监督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拟订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六)计量处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检查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定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授权的管理和考核;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和型式批准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指导企业计量管理工作。
(七)标准化处
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受理企业产品(不含食品)标准备案;指导协调农业、工业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
(八)认证认可处
拟订认证认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计量认证、实验室评审认可、产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统一管理;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依法监管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活动,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食品、食品有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初审,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有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
(十一)科技处
拟订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技术改造、技术装备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和新技术引进推广,负责科研项目和国家级检测中心的申报工作;协调争取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并监督使用;承担系统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成果转化运用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统计和有关科技信息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制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编报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监督管理系统收费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职称评定、出国人员政审、专业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88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地方标准,分别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地方标准之间以及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云南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云南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的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云南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所属事业单位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三、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许可。
四、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五、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六、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八、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十、计量标准认定。
十一、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十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考核。
十三、计量授权考核。
十四、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
十六、特种设备(含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十七、特种设备进出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十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期和不定期检验。
十九、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二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可。
二十一、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二十二、珠宝玉石、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