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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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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2009〕159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
(试  行)

    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

    六、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省环保厅在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每季度15日前,依据各设区市考核断面水质污染因子的平均浓度,核算出上季度各设区市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知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政府(污染补偿资金计算方法见附件2)。

    七、省财政厅设立专项用于污染补偿资金收缴管理的资金账户。超过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值的设区市,要依据省环保厅核算的污染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缴纳。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八、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各设区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省财政每年年底前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各设区市专项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九、各设区市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获得的污染补偿资金具体数额,需依据其考核断面出入境水质的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征收的污染补偿资金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见附件2)。

    十、污染补偿资金的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设区市。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

    十一、各设区市要加大对渭河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奖励考核断面全年水质达到污染控制指标或水质明显改善的设区市。

    十二、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用于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奖励和考核,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十三、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待条件成熟后,渭河流域将由目前的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考核逐步过渡为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并实施排污权交易。

  附件:1.bf159各设区市界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一览表.doc

     2.bf159污染补偿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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