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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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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政 府 文 件
琼府〔2009〕5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以整脏治乱为切入点,实现全省环境卫生面貌的彻底改观。现就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高广大城乡民众生活环境品质为目的,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环境卫生问题为突破口,大力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全省环境卫生工作以市县城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旅游度假区、各类景区景点为重点,以乡镇为基础,坚持按城乡统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要求,以创建文明生态镇、文明生态村为载体,将环境卫生工作逐步辐射到广大农村。

    各市、县要继续以“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为载体,并结合卫生城市(镇)和园林城市(镇)等各类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各级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建立起环境卫生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奖罚机制。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民众的文明卫生意识。

    中直、省直单位和驻琼部队的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属地管理,共同分担环境整治责任。其他各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街道居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落实环境卫生各项工作措施。

    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除配合所在地政府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外,还要结合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环境卫生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在全省的全面实施。

    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文明和谐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配套设施、建管并重的原则;坚持说服教育与严管重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重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09-2010年,全面整脏治乱。城市、县城城区及其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其经过的乡镇(农场)、加油站(服务区)、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地段干净、整洁,乱停放、乱贴挂、乱搭建、乱摆卖等现象得到治理。全省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70%以上。每年创建100个文明生态镇(农、林场)。

    2011-2012年,配套、完善设施。道路、排水、绿化、停车场布局、公厕等公共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基本配备,城市主要街道的垃圾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45%;园林绿化绿量明显增加,布局合理。2011年,所有乡镇(农、林场)达到文明生态镇标准。

    2013-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布局,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健全城市管理各项管理法规、制度和运行机制,设市城市及50%以上县城建立起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起规范化、法制化、人性化的公共服务体系。民众的文明程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30%,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建立,城镇垃圾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80%以上。

    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还要积极推进各类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到2013年,30%的市县创建为国家级卫生城市(或县城),60%的市县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或县城)。各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争取提前达标。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要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更新改造相关设施,大力整治环境卫生,集中力量解决“脏、乱、差”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一)实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各市、县要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公路、桥梁、铁路、江河湖渠、港口、海岸线,以及城镇的街巷、农贸市场、商场、酒店、绿地、厂(矿)区、校园、社区等区域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环境整治责任制覆盖全省,不留死角。要签订责任书,做到专人负责,形成长效机制。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每月进行考评。工作抓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对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城市道路原则上要做到全天候保洁,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要提高城乡结合部区域道路保洁水平,乡镇道路要进行日常清扫保洁,集中收集、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要结合道路维护管理,分段包干负责,进行日常清扫保洁,保证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的清洁。

    (三)加大对城镇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商铺出店摆货经营等问题的整治力度。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现有集贸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保洁机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合理设置一些限时经营、保证卫生的临时排挡、临时市场,为下岗职工等低收入人群增加收入,方便周边居民生活。同时,要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引摊进场,还路于民,规范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四)加强城镇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对交通量小的次干路、支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置限地段、限时间的临时停车位,规范管理,缓解居民停车难问题。同时,要加快停车场的建设,确保各繁华地段建筑的原有停车场按设计功能使用,积极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五)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规划,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法律与行政的手段解决广告乱贴(画)的顽症。

    (六)加强施工工地与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组织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和规范管理。运输建设材料与渣土的车辆要采取加盖密闭运输的措施,严厉处置各类运输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严格按规定控制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七)认真治理违法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

    (八)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模式。各市、县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逐年安排综合整治任务,并将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列入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城中村”的社区化管理。

    (九)加大对城镇小街小巷的改造力度。按规划逐年改造一批小街、小巷和旧城区,因地制宜建设美食一条街、旅游商贸步行街等特色街区,将旧城改造与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改善和提高广大居民的生活水平。通过配套完善道路、排水、照明、环卫等基础设施,并结合实际配置健身、宣传、文化娱乐等各类公益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

    (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严管重罚。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乱倒垃圾、乱丢乱吐、运输车辆沿途撒漏淤泥渣土污染道路和向车窗外、船舶外乱抛垃圾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十一) 加快编制环卫各专业规划。各市、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编制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公厕、绿地、停车场、集贸市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并抓紧实施。

    (十二)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快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大力推动垃圾分类收集,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市、县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要开辟专版和专栏进行宣传,调动城乡居民参与意识。教育部门、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与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文明卫生意识。旅游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各导游全程向游客宣传环境卫生法规,随时提醒游客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爱护环境卫生。旅游车及景区要配备果皮箱、垃圾袋,方便游客放置垃圾。

    (十四)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建立层级行政监督机制,聘用环境卫生监督员,对乱倒、乱扔、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劝导和纠正。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设立环境卫生工作举报电话和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脏、乱、差”问题,认真梳理,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卫作业机构。各市、县要根据城乡保洁面积,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配置相应的环卫工人,做到市县、乡镇、农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保证环卫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环卫队伍的管理体制,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县环卫部门直接将管理和作业方式延伸到乡镇,也可以在作业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保障后,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卫生有关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对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将环境卫生工人的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要大力推进城乡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以补充财政经费的不足。

    (三)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和管理对象的准确定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建立激励和扶持机制。对于一些承担生态保护责任或经济欠发达的市、县,省政府将采取以奖代拨方式,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从2010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环卫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乡镇配备垃圾收集、转运方面的设备。具体考核和奖励方法以及奖励资金额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奖励经费列入省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五)加快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构建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法制体系,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明确部门职责,各负其责
    省政府直属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推动全省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项环境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考核。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城镇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精神文明主管部门:负责文明行为方面的标准、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宣传发动、教育和督导检查。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组织工作。

    国土环保部门:加强对工矿企业的污染管理,加大对白色污染、乱挖沙、乱采石(矿)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加强对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城区江河、湖渠等水体内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乱停乱行等交通违规行为的治理。

    卫生(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饮食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及其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治理。抓好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卫生与秩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长途车、城市公交车、船舶、出租车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景区、酒店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导游加强对游客进行爱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提醒旅客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督导旅游车、酒店、景区配备果皮箱、垃圾袋。

    海洋与渔业部门:重点组织对渔排、渔船及海岸线周围水面和岸上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治海岸线污染。

    教育部门: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文明卫生教育,将环境卫生基础知识安排进课堂,使学生从小养成健康、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对临街,特别是学校周边乱摆卖等行为的规范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和指导建设。

    农垦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农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各林场的环境整治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基地、农田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农用塑料膜处置措施。

    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定位情况,参照省直部门的职责情况,将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从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广大民众生活品质的关键环节入手,扎实推进各项环境卫生工作。

    六、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 健全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机构。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海南省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督察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区)、乡镇应明确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实行考核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坚持经常的城乡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结合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园林城(镇)以及文明生态镇、文明生态村和文明卫生先进单位等活动,将环境卫生各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落实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各市、县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各市、县要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五)省政府直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部门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落实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城乡环境干净、整洁、优美。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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