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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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落实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体系,促进企业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实行财务监管提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制度,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是出资人财务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重要方式。实行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制度,可以充分发现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促进企业不断改进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可以及时发现国有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调整运行手段,克服不利因素,促进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质量的稳步提高;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业的财务风险,减少企业的资产损失。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制度,是国资委在监管过程中,通过实施有关监管职能,对发现和掌握的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国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等,以下达《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的方式,给企业以提示或警示,要求企业对问题予以关注和整改。
下达《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的情形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未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企业经济运行不稳定,主要经济指标出现异动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等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出具《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的其他情形。
下达《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的情形有:企业对提示的问题不及时回复报告,不认真整改的;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或较大风险的;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出具《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的其他情形。
三、市国资委遵照“客观公正、依据充分、及时提示、促进整改”的原则,规范实施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制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到认真甄别,准确判断,重点跟踪和关注企业的整改措施和效果,发挥好监管提示作用。
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对下达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进行回复报告,报告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对下达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不予重视、不落实整改的,将由市国资委领导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并视问题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五、《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经市国资委领导人审批同意后签发。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的下达和相关管理工作。企业回复报告不能满足要求的,市国资委可以责成重新回复报告。
六、《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送达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部门,由其负责回复和落实整改工作。对下达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书》、《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警示书》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反映,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实。
七、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提示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统计评价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