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2006]47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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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2006年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和专项任务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和利润总额。
(二)辅助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设定。
(三)专项任务指标按照市国资委决定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的专项工作任务设定。
第九条 投资类企业和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和专项任务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和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重大集访闹事事件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两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
第十五条 任期考核分析,依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党建工作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测评结果综合考评做出。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产业、金融、投资三类,分类排序确定考核等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具体办法有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国资委2004年2月5日颁布的《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60%+∑(辅助单项指标得分×权重)×40%+[∑(专项任务单项指标得分×权重)-20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单项指标计分
单项指标实行百分制。
单项指标得分=基本分(60分)+增长幅度分(20分)+业绩水平分(20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8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加1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扣1分,最多扣20分。
依企业职能定位和年度工作任务设定的指标按照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的调整认定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降等认定:
1. 高危行业(含高风险行业,下同)企业当年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非高危行业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 企业发生重大集访闹事事件,在全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企业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故意虚报、瞒报会计或统计数据的;
4. 市国资委决定的考核结果应当降等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按照E等认定:
1. 高危行业企业当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非高危行业企业当年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 企业发生重大集访闹事事件,在全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企业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故意虚报、瞒报会计或统计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
4. 市国资委决定的考核结果应当按照E等认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