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2004]034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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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各委领导,委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布我市国有重点企业的改革动向和发展状况,维护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市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新闻规律,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统一部门,统一口径,做到主动、准确、及时、权威,调控舆论,把握导向,塑造市国资委的良好形象,为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市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统一领导,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归口管理。市国资委机关网上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务院国资委、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参加市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市国资委和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市国资委和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市国资委制定的重大政策和管理制度,实施的重大举措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市国资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六)全市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改革举措、突出成效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七)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市国资委对外宣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或者相关处室的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商有关处室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处室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八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大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相关处室把关,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市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市国资委第一副主任和分管宣传工作的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担任。日常新闻宣传工作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拟定市国资委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组织实施市国资委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市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以市国资委新闻发言人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4、对所发布的新闻的政策性、准确性、保密性负责。
第十条 市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委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牵头组织。
(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1.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处室配合。
2、以市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需由申请处室提前与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处室配合。
3、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牵头,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协助。
4、新闻发布会的全部材料及媒体发表的新闻和社会反映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及时搜集、整理、存档。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内外有别,讲求实效。
3、市国资委各处室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4、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的有关新闻归口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按程序审核把关。
(三)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或者有关处室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或者主办处室草拟,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协调与会记者进行采访报道。
(三)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或者有关处室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商有关处室拟定宣传报道方案。
(二)宣传和群众工作处与有关处室负责调研和总结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提供拟宣传典型企业名单,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对拟宣传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
(三)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组织对国有企业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网上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相关处室负责,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各处室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处室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宣传和群众工作处通报。
第十五条 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驻渝主要新闻单位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为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全市国有重点企业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协助。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委领导同意不得向媒体提供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