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2005]31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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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非涉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关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土地储备和土地整治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66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非涉诉土地资产处置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增加了土地储备和土地整治职能。市属国有重点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有关非涉诉生产经营性土地处置,包括“退二进三”、环保搬迁等统一交由渝富公司收购储备,各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二、土地作价方式
(一)协议作价
渝富公司直接与企业协商对收购储备的土地作价。
(二)中介作价
渝富公司无法直接与企业对其收购储备的土地作价达成一致的,可由渝富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作为渝富公司的收购储备价。
(三)鉴定作价
渝富公司和企业按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就土地价格达成一致时,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渝富公司和企业应遵从鉴定结果。
三、土地价款支付方式及土地交付方式由渝富公司和企业协商办理。
四、渝富公司储备土地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市场化、透明化、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渝富公司储备的每一宗企业土地,在经过整治后,应形成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按程序在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企业改制重组、整体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转出让或改为经营性用途的,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擅自处置非涉诉土地资产的企业,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与企业改革处联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