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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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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资[2004]121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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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下称《办法》)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核心是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其中心环节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大力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体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代要求。

    探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形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把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不断探索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形式结合起来认真落实。
    二、在国有企业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称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工作量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国资委依法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在2004年12月以前完成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并将机构设置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

    三、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要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把总法律顾问纳入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同一序列管理,切实保证总法律顾问权责利的一致性。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总法律顾问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负责。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市国资委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选聘总法律顾问参照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理。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按任职条件从企业内部选聘,也可以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在2005年6月份以前完成总法律顾问的配备。企业近期难于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的,可以在市国资委的组织、指导下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过渡性地由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中较为合适的人选兼任,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07年6月。

    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参照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总法律顾问的配备。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市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进行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并委托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具体办理。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从本企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中选聘。企业近期难以产生法律顾问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过渡性地放宽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即从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的企业工作人员中选聘,或者聘请社会律师协助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08年6月。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别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三级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工程序列专业技术职称对学历、经历和工作成果的要求,申请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级别,经批准后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享受工程序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同等待遇。

    五、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的监督检查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批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文本由市国资委统一印制。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权益的重大法律事项,企业应及时向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申报,并附送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书,接受指导和监督。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和涉案标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应在立案前或者收到传票之日起7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或者涉案标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应在立案前或者收到传票之日起7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六、完善激励机制,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共同职责。

    坚持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针。企业法律顾问要始终抓住事前防范法律风险这个要害,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在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企业对有效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有功人员,可以在或有风险标的金额的一定幅度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奖励。市国资委对企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企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是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在和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别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大事来抓;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周密策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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