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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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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国资党委[2007]024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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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2007年2月25日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企业的有效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特根据《重庆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党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国资委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委级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命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国资委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文明办)对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企业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本着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形式,勤俭节约的原则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范围
 
    第六条  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的具有相对独立核算资格的骨干经济实体单位。
    第七条  目前未纳入国资委管理,今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条件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落实,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创建活动常年不断,措施有力,制度健全,保证投入,任务落实,群众参与广泛,实际效果明显。
    2、班子建设好。深入开展以“作风建设好、转机建制好、经营业绩好、党群关系好”主要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制度,党组织能够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好;坚持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3、思想建设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弘扬红岩精神,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全面推行岗位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发挥好,形成了敬业爱厂(司)的良好氛围。
    4、生产经营好。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企业经营业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及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本行业较好水平;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正确有效,市场开发和应变能力强,产销率居于全市同行业中上水平;依法经营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5、改革管理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行扁平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企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重视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效明显,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重视人才开发,努力培育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具有一流水平的高级专门人才,并形成良好的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环境和机制。
    6、文化建设好。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积极推进企业文化战略;积极培育企业核心价值观,不断提炼并形成以企业精神为核心的,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特征的,具有企业个性风格的理念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推进建立学习型企业,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建立企业员工好学上进的激励机制,员工的技能,技术素质不断提高。积极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活动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7、企业形象好。企业在生产装备、工作用具、厂房建筑、产品包装、员工着装、环境布置等方面有统一标识,能突出企业的个性特点;企业环境做到美化、净化、绿化;注重企业品牌策划,主导产品的品牌信誉良好;服务优质周到,客户满意程度高。
    8、文明风气好。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活动。社会治安秩序好,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无严重违纪,无重大安全事故。计划生育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
 
    第九条  按照文明单位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文明办提出委级文明单位的创建申请。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时间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由各企事业单位,经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以党组织名义向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创建申请,经各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研究通过后,以党委(党组)名义向市国资委党委推荐。各国有重点企业创建委级文明单位,由各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研究通过后,以党委(党组)名义,直接向市国资委党委申报。
    第十一条  委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国资委文明办在各企业集团申报的基础上,在已命名一年以上的委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提出推荐建议名单,经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市文明办推荐。
    第十三条  全国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在已经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符合文明单位申报条件:
    1、申报的前一年和当年,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一般和差或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
    2、申报当年,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3、申报的前一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或虽然已大幅减亏,但申报当年扭亏无望的;
    4、申报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安全指标超标的;
    5、申报的前一年和当年环境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6、申报的前一年和当年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情况的;
    7、申报当年因工作失误,导致大规模集访事件发生的。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指导和命名
 
    第十五条  市级、市级标兵和委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指导,由市文明办或市国资委文明办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委级文明单位委托各企业集团进行检查验收,市国资委进行过程或事后抽查。各企业集团创建委级文明单位的由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文明办以不定期、不预告的方式,直接到文明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停止企业集团推荐或申报各级文明单位资格一年。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检查按市文明办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委级文明单位的命名由市国资委文明办将各企业集团报送情况汇总后,在征求各处室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拟命名名单,经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以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的名义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命名按渝委办[2004]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各企业集团党委或党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委级文明单位的复查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市国资委文明办提出具体意见后,委托各企业集团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文明办在各企业集团复查的基础上,进行个别抽查。抽查的方式和处理同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按市文明办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复查后,由命名部门发文通报复查结果。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条件的,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称号。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某些问题的文明单位,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改期为6个月或一年。限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奖牌,限改当年不得发放文明单位奖金。限改期满由命名机关进行考核,已改正的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不再悬挂文明单位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2、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差或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3、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安全指标超标的;
    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因故撤销、分解、合并的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兼并其它单位过程中,如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承认其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改正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各命名部门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七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按渝委办[2004]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国资党委[2003]1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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