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8-08
打印

(渝国资[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 0五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是指企业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况及其变化趋势,所制定的指导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性及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设立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审核与指导。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审核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编制年度经营及投融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与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第八条  在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的管理工作中,企业法人(产权)代表必须贯彻出资人意图,负责组织战略及规划的制定,报告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一般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编制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及规划时,参照市国资委编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编制大纲》,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内容应涵盖编制大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编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分析;
    (二)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思路;
    (三)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四)企业的发展重点及保障措施;
    (五)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战略及规划;
    ——企业资产(资源)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产业(经营)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组织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人力资源战略及规划;
    ——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战略及规划;
    ——企业文化建设战略及规划;
    ——核心业务发展方向;
    ——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专业人士的意见及其他配套文件或材料等(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后6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包括:市国资委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再由市国资委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企业收到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后,应在30日内修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按照企业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文本,并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后,企业在内(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及时调整的,应当依照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在每年度末应将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评审的专家和中介机构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