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党委[2007]48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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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巾帼文明岗创建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2007年6月4日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巾帼文明岗创建与管理办法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一项在妇女相对集中的行业、部门开展的群众性的建功立业创优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女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岗位建功的有效载体。为了推动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在国有企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管理,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模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妇女相对集中的行业、部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妇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以提倡企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级、市级、委级,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命名;委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国资委党委命名。
第四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激励妇女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作贡献。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要在各企业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 创建范围
第六条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中妇女较为集中的部门、班组、队、站等基层单位。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原则上是女性,其成员不少于10人和不超过100人,女职工人数占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组织领导好。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做到有规划、有布置、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奖惩兑现。
2、业务素质好。“巾帼文明岗”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巾帼文明岗”成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爱岗敬业、高质高效、团结协助,有相当数量的女职工是本单位先进工作者、岗位能手或标兵,成为行业榜样。
3、经营业绩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经济效益显著。
4、创新管理好。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社会信誉好。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岗组形象好。岗组的工作、生活环境干净、整洁;岗组工作人员着装整齐,精神焕发;工作效率优良,服务优质周到;岗组成员好学上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委级“巾帼文明岗” 各企业按照建岗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二年以上的妇女相对集中的岗组逢单年的4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条 委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时间按市妇联、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国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时间按全国妇联、中央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指导督促
第十三条 委级“巾帼文明岗”委托各企业集团检查验收,市国资委进行过程或事后抽查。
第十四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的检查按市妇联、市文明办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六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委级“巾帼文明岗”的命名由各企业集团将检查情况报市国资委宣传和群众工作处汇总,提出拟命名名单,交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然后,以市国资委党委名义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命名按渝妇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委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八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奖励可参照《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文件进行。
第十九条 对已经命名的委级“巾帼文明岗”,每三年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合格的,继续保持荣誉称号,并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国资委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和国有重点企业工会是“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的抽查及社会监督。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定期考核,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委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定期确认制度。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实行定期复查制度,按市妇联、市文明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查核实,应立即由授牌单位摘牌,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组中有违法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服务质量等问题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考核、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若单位及岗组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示范岗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示范岗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市委企业工委关于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渝委企[2001]46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