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2004]065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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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企业: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提出的新要求,现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摸清家底,理顺关系,统筹规划,建章立制,强化措施,政策配套,调整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抓好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和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国有独资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区县(自治县、市)国有独资企业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制企业改制方案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决定或报批程序。改制企业方案无可行性,企业内部应履行的审定程序不规范,未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操作的,企业改制方案不得实施。
(二)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和国有股份转让、兼并、改制重组前,应征得金融债权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改制企业金融债权尚未落实的,改制企业不得送审改制方案。
(三)改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确定为改制范围的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机构。改制企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评估工作,不得少报和隐瞒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无故干涉和妨碍其办理评估业务。违反《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重庆市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1999]59号)有关规定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四)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需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依照有关规定,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3号令)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任何人不得擅自决策把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投资者。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对企业给予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国有企业破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及《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规定和程序实施破产。破产企业清算组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和职工的安置工作。任何人在实施破产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职工利益受到侵害,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及《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 52号)、《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30号)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和解决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及拖欠的工资、医疗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接续改制企业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克扣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工作中,国家有关部委、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国资委做好此项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监督、协调管理体系,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要切实负责抓好本地区本系统和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坚决纠正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中违反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有序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并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把此项工作的书面材料上报市国资委。
联系人:李大昌、蒋家根
联系电话:63898133、6389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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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