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10-16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监管单位)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投资收购、注资参股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国有经济投资导向并拟定相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市国有经济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报告;
(三)监测、分析本市国有经济投资运行情况;
(四)审核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和年中投资报告;
(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六)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根据需要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七)对直接监管单位的投资支出实施预算管理;
(八)对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投资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年中投资报告;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负责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直接监管单位的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企业的投资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注重突出主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注重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改革、改组、改造,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二章  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企业现状和发展环境、面临形势的简要分析;
(二)当年投资对本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和要达到的目标;
(三)年度投资规模与分类结构;
(四)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五)投资方式及比例结构;
(六)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七)主要投资项目(包括结转在建项目和计划新开工项目)汇总表。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核准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中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半年完成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内容和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的年中投资报告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度投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当年投资对促进本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三)当年实施的主要投资项目汇总表;
(四)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投资报告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其中:
(一)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1.金融投资;
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二)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报送和办理有关手续,并将重要进展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直接监管单位向市国资委报送关于项目的下列文件:
(一)投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资原则的情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直接监管单位以及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企业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
(四)资金来源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近3年的经营情况;
(五)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能力文件;
(六)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七)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九)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第四章  主要审核内容、工作时限及效力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报告、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投资原则的规定;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市国资委在受理投资计划(报告)20个工作日、受理投资项目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作出决定的,须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所核准投资计划的计划期。
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需对项目核准文件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由市国资委作出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稽查、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1至3年内,企业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对企业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