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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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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以下称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对责任书中明确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机构。市国资委成立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委领导担任主任,委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业绩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第六条  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按照经营利润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可持续发展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立考核指标。

    (二)体现出资人意愿,按照出资人对国有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确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每年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及计算公式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5%)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5分。
    计算公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100%
    期初(末)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考核国有资本增减值。

    (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5%)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5分。
    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 =    ×100%                      
    净资产为负值的单位,考核总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总资产收益率= ×100%

    (三)年度利润总额(权重20%)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亏损单位考核减亏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四)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率(权重20%)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计算公式: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率= ×100%

    (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权重10%)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10分。
    计算公式: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1) ×100%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的计算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为鼓励单位做大做强,设计考核指标计分时,每项考核指标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高于或低于基本分,分两段按比例确定不同的加减分,越高于基本分的部分加分越多,越低于基本分的部分,减分越多,但最多加(减)分不能超过该考核指标基本分的30%(考核指标计分办法见附表1)。
   
    经营难度系数由市国资委综合考虑单位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职工人数、困难企业户数占集团公司全部企业户数的比例等六个方面的因素,在1-1.2之间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正式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报表和市国资委编制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考核指标的解释与上述报表的指标解释相同。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十条  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一)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原则是鼓励单位持续稳定发展并确保完成市国资委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步骤:

    1、单位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上年的12月底以前,单位负责人按照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市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业绩考核处根据市国资委年初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对各单位预报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提出意见,经业绩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期当年的3月份以前,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及计算口径;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业绩考核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分析会,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单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除按《直接监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报告。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

    (一)考核期次年4月底之前,单位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 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市国资委审查的统计数据,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结合单位负责人的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单位年度的评价意见,对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确认

    市国资委将对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初步结果通知各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

    单位负责人在接通知后一周之内,要把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向市国资委反馈。业绩考核处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提请业绩考核委员会核准,报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兑现对单位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单位负责人的奖励包括年度绩效薪、特别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绩效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基薪×经营业绩考核后的分档倍数,经营业绩考核后的分档倍数根据得分多少在0-6之间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分档及分档后倍数的确定见附件1)。基薪由市国资委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见《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绩效薪的80%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在第三个考核期末经审计终结后,将延期兑现的风险抵押金本息发放给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特别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按《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处理外,要酌情扣减单位负责人的部分乃至全部绩效薪。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每年工作重点设立分类指标。分类指标分为两类,一类作为奖励指标,超额完成奖励指标,可增加绩效薪;另一类作为扣减指标,未完成扣减指标,相应扣减绩效薪。具体分类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分类指标见附件2)。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内由于单位调整重组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导致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投资公司等单位的考核,市国资委可以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特点,设置与本办法不同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分档及分档后倍数的确定

    市国资委根据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后的综合得分,把考核结果分五档。具体分档是:

    综合得分156-146分,为一档; 145-131分,为二档; 130-116分,为三档; 115-100分,为四档;99-70分,为五档。

    当考核结果为一档时,经营业绩考核后分档倍数在4到6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4+ ×2
    当考核结果为二档时,经营业绩考核后分档倍数在2.5到4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2.5+  ×1.5
    当考核结果为三档时,经营业绩考核后分档倍数在1到2.5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1+ ×1.5
    当考核结果为四档时,经营业绩考核后分档倍数在 0到1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
    当考核结果为五档时,经营业绩考核后分档倍数为0。

    附件2

    分类指标

    由于各监管单位的情况不同,市国资委对其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也有所侧重,因此,由市国资委对各监管单位设立分类指标。分类指标不计分,超额完成分类指标中奖励指标的,再增加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薪,未完成奖励指标的,不扣减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薪;未完成分类指标中扣减指标的,将扣减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薪,完成扣减指标的,不增加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薪。

    每项奖励指标最多奖励不超过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后单位负责人绩效薪的10%,每项扣减指标最多扣减不超过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后单位负责人绩效薪的5%。具体奖励和扣减结果由业绩考核委员会研究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以对分类指标进行调整。

    分类指标如下:

    一、奖励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额。

    根据考核单位超额完成市国资委年初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数据来源于报市统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

    2、技术投入比率。计算公式:技术投入比率= ×100%

“技术投入比率”来源于单位财务决算 “基本情况表”的“本年科技支出合计”。

    3、单位改制面。计算公式:

    单位改制面= ×100%
    改制是指单位整体改为多元投资主体或整体退出。

    二、扣减指标

    1、稳定和信访工作。扣减条件:因单位领导工作不力,造成进京集访一次、堵塞主要交通干道一次以及发生二十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集访。单位领导因思想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 “法轮功”等稳定问题的。

    2、创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扣减条件:未完成市国资委年初下达的创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人数。

    3、未按要求执行市国资委的各项规章制度或未能完成市国资交办的各项任务的。
 

    仅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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