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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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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监事〔2006〕190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6]7号)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特别是推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可以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打破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

    (一)企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具备条件的要实行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标前准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经济合同、履行合同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等程序执行。

    2、公开招标时,当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或由企业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4、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探索试行网上招标的办法。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实行邀请招标的主要情形:

    1、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不实行招标的主要情形:

    1、采购的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3、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无法控制等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企业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要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四)所出资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每年应将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报所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五)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

    三、建立完善的物资采购管理保障体系

    (一)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供应、企管、财务、质检、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有建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必须参加),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的实施。

    (二)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监督体系。企业内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督和稽查,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物资进厂检验、复检,入库,资金结算等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

    (三)完善物资采购的制度保障体系。企业应制定实施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完善职责权限制度、物资采购管理监控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竞争淘汰制度等。

    (四)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质量、价格信息保障体系。企业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

    (五)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合约保障体系。企业应合理界定应招标采购的物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使企业始终拥有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物资供应基础。

    (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质量、计量检查保障体系。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要规范和完善计量监督制度,将计量工作延伸到物资进企的全过程,强化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七)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实行采购信息、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省国资委会同所出资企业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经验。

    企业每年应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把物资采购工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依法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要作为企业厂务公开、领导班子考核、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企业对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全资、控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并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送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所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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