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党发〔2006〕3号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成立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通知》(闽委[2004]34号)和《关于由省委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组(党委)书记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闽纪发[2005]16号)精神,为加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现就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要坚持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步规划、同步到位,本着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党章规定,凡设党委(党组)的企业都要设立纪委(纪检组),设党总支和支部的企业应设立纪检委员。企业本部原则上应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实行合署办公。企业所属的较大型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也应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办事机构,可与监督职能相近的部门合署办公。
二、选好配强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加强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一)根据闽纪发[2005]16号文精神,由省委管理的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拟任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和省纪委共同考察,省纪委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省国资委党委,由省国资委党委任免。其他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拟任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考察任免,报省纪委备案。企业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由企业党委(党组)在征得省国资委党委、纪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由省委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组(党委)书记的企业本部的纪检监察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本部应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所配工作人员应熟悉党务、法律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企业所属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不设置专门机构的也要确定具体办事人员。企业纪委书记应由党委副书记或副总经理担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具备条件的,纪委书记可按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企业纪委书记任职时间较长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应配备企业中层正职级干部。
三、加强和规范违纪案件的管辖和违法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的违纪案件的管辖和违法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权限严格按闽纪发[2005]16号文精神执行。
(一)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违纪案件,以及其他典型、重大违纪案件,由省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省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其他违纪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国资委纪委和企业纪委负责查处。
(二)由省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省纪委决定或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纪委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省国资委纪委征求省国资委党委意见后决定或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应先征得省纪委同意后,由省国资委纪委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由企业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企业纪委征求本级党委(党组)意见后报省国资委纪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国资委纪委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对一般党员的处分,由企业纪委、党委(党组)批准。对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党员,因犯错误给予党纪处分时,按原任职务的批准权限办理。企业人员的政纪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企业纪委(纪检组)受省国资委纪委和企业党委(党组)的双重领导,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企业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企业纪委应适时向省国资委纪委汇报本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是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保证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一要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企业党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
二要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办公条件和设施装备,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
三要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落实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企业纪委、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应参加或列席企业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资、职称、奖金、福利、培训等待遇应与本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同等对待。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补贴应按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规定执行。
四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