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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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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规划〔2004〕74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所作的前瞻性筹划。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指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设立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评审和指导。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国资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明确三年和五年的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重点突出三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

  (二)企业战略定位、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4.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

  5.实施步骤等。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二)省国资委组织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评审(重点审议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等),并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评审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企业将按照规定决策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等;

  (三)其它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计划,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有偏差要提出纠偏措施,并将实施、评价情况和新的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现阶段仍隶属于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产业政策、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二)有利做大做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三)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禁止短贷长投;

  (四)权责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三层及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本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评审,并在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省国资委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依法行使职权。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四)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属于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对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严格控制向省外、境外的投资,对资金投向省外、境外的投资项目需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鼓励吸收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依据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使用按规定要求评估的存量资产投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用增量资金投向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报省国资委核准。

  (三)非主业的投资实行准入制。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

  2.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的人员;

  3.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投资导向等。

  经省国资委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非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控制企业楼堂馆所等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在投资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参、控股股比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及重大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应及时报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将报政府投资管理和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每季度抄报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现阶段仍隶属于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其投资活动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需报省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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