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党发〔2004〕3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省政府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为省政府国资委实现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省政府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省政府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委机关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以及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结合省政府国资委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分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进行必要的廉政谈话;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七)委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委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纪、廉洁自律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各处(室、部)领导对本处(室、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本处(室、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研究、开展业务工作时同步考虑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制度;
(三)组织本处(室、部)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对本处(室、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委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省政府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委纪委、驻委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根据党委分工,负责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纪委、驻委监察室。
第九条 建立省政府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由委纪委书记主持,委纪委、驻委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产权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企业分配处、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与改组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按需要召开。
四、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委机关各处(室、部)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控制各类会议,整顿会风工作;落实机关财、物管理制度;结合省政府国资委实际,提出制定、完善机关工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和账外资金的清理以及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三)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负责在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审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认、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综合经营业绩考核过程中,对发现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中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进行纠正或协助纪委调查处理。
(四)产权管理处负责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清产核资、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管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规划发展处负责在监管企业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发展战略和规划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负责在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工作中,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企业分配处负责在指导监管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方面,对监管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问题,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违反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取酬有关规定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八)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及时报告监事会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或提供有关材料;负责协助抓好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九)政治部负责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负责落实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执行,负责全面了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及时与委纪委沟通。
(十)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负责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和监管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委机关、直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委纪委、驻委监察室负责省政府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协助省纪委、监察厅的案件查处工作。
(十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按照工作职能明确责任单位。
五、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委机关各处(室、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省政府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各处(室、部)领导负责对所属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本处(室、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本处(室、部)年度总结,上报主管委领导和纪委并送驻委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和专门考核为主要形式。
(一)党员民主评议由机关党委负责,在安排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二)年度考核由政治部在干部年度考核中,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单独列项考核,并作为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专门考核由委纪委、驻委监察室和机关党委(纪委)根据委党委安排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不好、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给予批评。在考核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履行应负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委纪委、驻委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各处(室、部)和直属单位。
第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