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暨培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研究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贯彻落实《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研究部署下阶段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监管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茅台集团、盘江煤电集团、水钢集团、宏福公司等企业将做法制建设经验交流发言,监管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也将在会上进行布置。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了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专家分别讲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依法治企机制、担保法、知识产权保护及战略等方面的知识,并对当前国有企业法律纠纷热点进行分析,以求达到提高认识、开阔视野、拓宽知识、增强能力的目的。省国资委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安排,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开好这次会议。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讲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依法监管国有资产,促进企业加强法制建设是国资委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必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才能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国资委“三定”方案,明确由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省国资委内设职能机构中,具体由法规和政策研究室承担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制建设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同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省国资委要以组织体系、法规体系、业绩考核体系和统计评价体系等“四大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对国有资产依法、有效监管。在这“四大体系”中,法规体系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素质培训等方面,履行好国资委指导和推进监管企业加强法制建设这一重要职责。
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在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加强企业风险防范问题。他指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切实加强企业监管,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国资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这些重要指示,对我们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存在问题
前一阶段,我们对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大多建立了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法律保障体系,法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企业法制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不少企业的法制工作重点已由前些年的以处理经济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逐步拓展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技术引进、重要设备采购招投标等重大事项,以及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法律论证上来。多数企业在公司制改造、并购重组、上市、项目投资、技术引进、施工工程等重大事项决策时,都能首先从法律上严格审核论证,规范操作,初步实现了法制工作由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的转变,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
——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力量进一步加强,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推动企业外讲信誉,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企业改革与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企业法制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有的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视不够,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不善于和不习惯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缺乏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机制,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企业内部的关系和处理解决企业管理问题,不能自觉地按法规、规章和制度、程序办事。或者认为企业聘个律师、应付官司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建立法制工作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二是有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无法有效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三是虽然建了机构、配了人员,但没有在健全工作机制、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下功夫,对发挥法律人员的作用重视不够,缺乏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证法律顾问履行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职能,使其作用仅限于清欠讨债、处理纠纷、应付诉讼,降低了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效力。四是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经营风险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在风险来临时往往处于弱势,甚至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近年来,监管企业因合同、债务、担保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少,有的涉案金额相当大,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去年以来我委协调处理的监管企业法律纠纷17件,涉案金额5个多亿。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有一定的历史因素,有些还可能是上级政府部门不当干预和安排造成的,但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不科学,制度不健全,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也是导致重大法律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怎样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怎样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把各项经营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值得我们大家认真思考,深入研究。省国资委今年也将对此进行一次深入的调研。
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和反思一下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过程,改革的市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些具体的改革行为引起的争议很多,纠纷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遗症还难以完全消除,这种情况就给我们一种提示: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依法行事,用法保证。国企的改革,在转变经济主体性质的同时,还要完成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到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转变。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措施。
据统计,截止去年年底,全省工业企业已有637户进行了改制,改制面达到61%,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改制不断完善,企业三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内部活力不断增强。今年一季度我委监管的27户企业实现销售收入79.23亿元,同比增长30.9%;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5.72亿元,同比增长98.5%; 上交税金11.93亿元,同比增长8.6%;实现增加值31.31亿元,同比增长44.5%,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当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工作是:抓住国务院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股权置换和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以多元化投资为重点,加快推进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做好几户省属企业的破产退出工作;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多种途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在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程序依法办事,要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社会稳定,规范推进企业改制,才能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走上持续健康的快车道。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我国现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东盟10+3自由贸易区进程也已正式启动,9+2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正全面展开,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们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在产品、科技、市场营销、成本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在适应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中处于劣势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价。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贵州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尽快掌握世贸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游戏规则,主动出击,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我们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先知先觉、先行一步,当好领头羊,迅速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优势,在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都对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和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都特别突出地表明了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自觉把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作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要求的重要内容来认识,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好。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有企业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明确法制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三个到位、两个健全和一个提高” ,促使企业法制建设迈上新的台阶。“三个到位”是指:企业法制工作机构到位、岗位到位、职责到位。“两个健全”是指: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防范法律风险机制健全,依法应对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化解法律风险机制健全。“一个提高”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国企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依法治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企业内部专职法律队伍建设,对推进依法治企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队伍,努力提高企业法制工作的水平和法律服务的层次。要按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培养配备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实现企业法制工作机构、岗位、职责“三个到位”。 同时,也要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方式,一方面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各部门的联动配合机制,在决策过程中,与生产、财务、管理、技术等各部门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另一方面是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智慧与集社会中介组织智慧相结合,合理利用外部法律力量,以便准确深入地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大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领导要注意培养和选拔适合担当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才。
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机制和依法应对风险、依法维权的化解风险机制。各企业要结合“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对自身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客观的分析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完善“两个”机制。根据新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把国家法律、相关规则对企业的要求,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经营漏洞,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特别要注意研究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工作的企业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做到企业法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避免经营失误。要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前瞻性研究,对企业的改革改制、重大经营事项都要从法律上严格审核、充分论证、规范操作,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完成,维护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管理者是企业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将依法治企理念具体化为企业基本管理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企的能力,是加快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各级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到企业的经营实践,企业管理者应当特别注重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要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要进一步学习、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公司法、经济法、安全生产法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WTO基本规则,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要关注立法动向,对国家将要颁行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学习和研究,并对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给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长期和现实影响进行评价、分析。要从制度上落实科学决策程序,民主决策程序,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要进行法律论证,形成依法决策的有效机制,杜绝决策上的法律失误。二是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对法律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对企业与外部的各种合约,要守信用,重合同,诚信经营,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方式、程序、时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对法律不禁止、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广泛领域,通过合同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取得权利。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要提高依法维权,即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各类侵权、违约情况时常发生,既有来自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违法处罚,也有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还有盗用企业商标、专利、泄露或盗用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害时,能否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或补救,是企业依法治企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依法治企既是目标,也是手段,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短期效果到长期效果的逐步发展的过程。企业管理者必须把握依法治企的基本内涵,有针对性地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自觉地形成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思维模式。
五、加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国资委以出资人代表身份行使出资人职责,既要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经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又要加强指导,热情服务,用法律机制和政策手段帮助企业解决在市场竞争中所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和矛盾,帮助企业解决其自身无法解决的体制困难和历史问题,为所出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在企业依法独立处理的前提下,加大对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的管理和调处。省国资委要重点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将企业法制建设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等内容作为国资委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省国资委还要不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和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可以考虑将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培养纳入国资委人才培养的计划中,作为第六个“一批”。培养造就一批精通国内国际法律事务的优秀企业法律人才。为了搞好国资委的法制工作,为监管企业的法制建设、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及重大法律纠纷提供更为专业的指导,我委将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聘请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由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专家组成,建立法律顾问联系机制,参与我委企业改革改制及制订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另外,我们还将积极组织、协调、研究和探讨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有组织的活动为企业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法制观念,规避法律风险。
同志们,改革开放至今,国有企业改革依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提高国有企业活力与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共同使命、共同责任。让我们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着力于提高企业领导者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着力于建立健全企业控制风险的法律机制,着力建设整合好一支法制建设队伍,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共同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建设工作新局面,为保障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