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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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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系统各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切实提高企业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务院国资委陆续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各企业要结合“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提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学习法律法规列入工作重要日程,纳入党委、行政的工作安排。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精心组织,统一规划部署,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和各项措施,学习计划于9月20日前报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 
      三、企业党委领导成员要身体力行,把《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贯彻执行。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妥善安排,为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处理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统筹兼顾、紧密衔接。切实注重实际学习效果,避免搞“花架子”和铺张浪费。
      四、要结合企业各个岗位特点,因岗施教、分类考核。对不同岗位的人员,要根据专业和岗位需求,组织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学习与考核,做到重点突出,学以致用。对专业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补课,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采取讲座、培训、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扎实地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性,使《条例》深入企业基层、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注、广为知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六、各企业在今年底以前,将学习情况报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省国资委将对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为检验各单位学习效果,在学习宣传活动基础上,省国资委计划在年底或明年年初组织一次“国有资产监管知识竞赛活动”。

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学习参考目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及有关问题解答;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99年9月);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2003年10月)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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