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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清理有关规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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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考评函〔2008〕43号

省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
    你指挥部《关于抓紧上报清理规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紧急通知》(鲁工指字〔2008〕6号)收悉。按照通知要求,我们对各级政府及其和部门新增加的涉及省管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涉及省管企业的收费项目及存在的问题
    据省管企业反映,近年来,各有关市及相关部门新出台了一些收费项目,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具体情况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2005年11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对矿山开采企业征收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环境保证金)。截止至目前,济宁、烟台、泰安、济南、菏泽、枣庄、临沂等七个市,已向7户省管煤炭企业征收环境保证金3.1亿元,并存于与当地管理部门。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又下发了经国务院批复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对矿山企业地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环境保证金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提取,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而我省规定是按照企业采矿权许可证面积和开采期限计算征收环境保证金,按此计算7户企业应缴保证金总额将达90亿元。征收标准较高,征缴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且征收管理方式不合理,难以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价格调节基金。
    2006年以来,菏泽、济宁、枣庄、泰安等有关市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出台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向辖区内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中,济宁、菏泽对煤炭企业按煤炭生产量征收,征收标准分别为8元/吨,、15-20元/吨;枣庄市、泰安市按煤炭销售量10元/吨征收。按上述征收标准,7户省管煤炭企业每年将负担6亿元左右,2007年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1.3亿元,2008年1-8月份已缴纳3.96亿元。
《价格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可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以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但上述各市的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由向企业收取资金建立,且各市之间征收标准不一致,具体用途与国家规定有抵触,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市场稳定。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2001年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规定对在我省内境内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的企业单位,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据了解,7户省管煤炭企业2007年缴纳了2362万元,2008年1-8月已缴纳1150万元。企业反映,企业是否属于河道工程受益范围不清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标准偏高,特别是对销售收入较高大的大型企业负担偏重。

    二、意见及建议
    上述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负担,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的情况下,企业更加难以承受,。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实行依据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提取,并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实行专户存储,并制定完善加强环境保证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恢复的验收标准。在相关办法修改完善前,建议暂停征收环境保证金,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建议省政府协调各市地停止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待条件成熟时,由省政府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价格调节基金具体使用方向和管理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对稳定物价水平,保证市场运行秩序的作用。

    三是建议省政府停止不再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附件:山东省需清理的规费项目一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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