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2-09
打印

沪国资委法规[2009]660号

各出资企业:

  为建立健全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国有企业  法律制度  建设  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各区县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9日印发
  校对:杭治兵                               (共印100份)

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本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忽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不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保驾护航作用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频繁、复杂。各出资企业应当切实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
    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为指导,全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过三年的努力,各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完成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杜绝自身违法产生的纠纷风险。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保障体系。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要求
    ㈠ 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领导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抓,分管领导要着力认真推,要努力按照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要求提高领导人员法制意识,配好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稳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形成由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多层次、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㈡ 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各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力争在三年内建立、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总裁)负责,其任职实行备案制度。各企业对拟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选应当按照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选聘,要建立相应的选聘、职责与待遇,考核与奖惩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形成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项目、重要合同、重大决策讨论和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的制度和程序。

    ㈢ 着力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各出资企业要积极制定企业内部专职法律顾问的培训计划,要采取积极措施,从财力和物力上为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思想上关心,工作上帮助和待遇上善待为着力点,切实做到培养人,留住人、用好人。

    ㈣ 采用多种途径选聘优秀法务人才
    各出资企业应当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培养和选聘法律人才的紧迫性,要从政治素质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企业干部、职工中选聘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也可以从市国资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或者采取社会招聘的办法引进优秀人才,切实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国资委将加强相关的指导工作,并着手开展人才库建设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具体选聘条件可以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市国资委加强指导考核,开展对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及工作成效的考评;开展督促检查,每年通过定期开展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交流、评比及通报等形式,鼓励先进,促进整改。对于因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且缺失企业内部法律审核监督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将按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