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农垦总局国资委,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做好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在省国资委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九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四)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登记且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申请评审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省国资委组建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日常事务和评审的审查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由企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材料报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
(四) 企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评审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五)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复核。
(六)评审办公室复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七)评委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八)确认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且实名举报,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处。匿名或未署真名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人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评审办公室,由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降低其岗位等级或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收回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二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