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分配〔2008〕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对2007年工资总额进行了清算,并核定了2008年工资总额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省管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以省国资委下达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基数为依据,按照企业实际完成经济效益和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进行。
凡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从工资储备金中等额冲回;工资储备金不足以冲回的,一律调整2008年工资总额基数。少提工资总额的省管企业,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对当年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工资储备金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二)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省管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根据鲁国资分配函〔 2007〕37号文件下达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增资比例,依据企业2007年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作为2008年工资总额基数。
二、2008年工资总额核定
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将发生重大改变,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省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办法实施前,暂按原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和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依据2007年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核定2008年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增长比例。
为与新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相衔接,将原来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等确定工资总额的方式统一改为工效挂钩的方式;将原来与利税指标挂钩、复合指标挂钩统一改为与单一利润总额指标挂钩。
2008年工资总额基数以清算确认的应提工资数额确定,但对因效益增长过快,应提工资数额较大,增长幅度超过省政府工资指导线上线24%的企业,按照指导线上线确定的数额作为2008年工资总额基数。
2008年经济效益基数以2007年实际完成的利润总额确定。
工资增长幅度仍按照原工效挂钩确定的增资比例或增减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实行浮动比例挂钩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净增加额/利润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实行增减系数挂钩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利润总额净增减额*工资增减系数'
企业要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发放工资,2008年人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00%)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三、其他事项
对省直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我委只下达2007年工效挂钩清算结果,不再核定2008年工资总额计划。今后,省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