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2010〕8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集资,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高息集资,损害国有资本权益。为规范企业融资秩序,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现将严格禁止企业违规集资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严格禁止违规向社会公众集资,严格禁止企业内部集资。
二、企业通过信贷、委托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形式进行融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政策规定。
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违规向企业职工集资的,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一)投融资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投融资政策的”规定,视为情节严重,省国资委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和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审计处、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处室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