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网记者12月20日报道: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国资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责任,就国资监管与出资人权益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该法在深化国资改革、推进国资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针对《国资法》出台的背景、内容的理解以及需要掌握的重点和操作的要点,并应各地方国资委及中央企业迫切学习和掌握《国资法》的文件精神和主旨的需求于12月19日在北京举办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深化国资改革高级研修班”。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博士围绕国资发展的改革创新与法制建设以及对《国资法》中的若干重点条例进行了权威的解读;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钟真真博士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立法的背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探索、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制度构建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讲授,对十六大以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性进展与参会代表进行了探讨。
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人大法工委研究室郑淑娜主任是《国资法》参与制定者之一,她就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问题分别做了介绍,并对《国资法》的立法思路和立法的意义做了讲解。
立法思路:制定国有资产法,必须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依据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实践经验也比较成熟的主要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制定国有资产法归纳了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需要。是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必然要求。
(二)是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
(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的又一重要标志。
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围绕企业国资法的起草背景、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和相关的问题与释疑等方面做了讲授,李教授主要从3个方面总结了企业国资法的起草背景:
背景一: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
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3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个数字还仅仅是国有资产总数的一小部分。
背景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以前我们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背景三:中国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立法加速
2003年开始,我们立法机构的立法全都涉及到社会重大体制的调整,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权益。因此很多法律出台了,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资法》的出台形成了压力。
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国资立法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李教授还将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进行了详实的阐述。问题如下: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国资法起草人之一的于吉副局长从国资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内容和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等方面做了专业讲解和指导。
首先从国资法的立法背景方面主要有四点考虑:
第一、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
第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大量成功做法和经验。
第三、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的一大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
第四、《物权法》出台后,社会各界要求加快《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步伐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立法的立法宗旨基于5点考虑: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2、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联系、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经济。
3、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国有资产权益是指国家对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依法享有的经济利益。
4、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崇尚社会公平正义,追求共同富裕的经济。
于局长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9章77个条款中的重点做了详细的解析和释疑。 他认为从《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看,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
一是从法律层面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二是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范。
三是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点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讲到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时,于局做了如下总结: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意义。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条例》的衔接协调关系。
(三)切实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各项要求。
(四)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五)加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来自北京市国资委(各区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河北省国资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广州国资委、南京市国资委、济南市国资委、长沙市国资委、珠海市国资委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国资委相关领导共计170余人出席了研修会议,来自中海油、兵器工业集团、神华集团、港中旅、招商局集团等20多家中央企业的相关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地100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的200多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通过几位专家领导对《国资法》认真细致的专业讲解和权威的解析指导,使各地国资委和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全面、系统地掌握《国资法》的有关精神,理清国资改革的发展方向,解决现实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实现准确操作。此次的研修会议使参会代表受益颇丰,对于专家领导的讲授也获得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大家普遍认为国资委研究中心举办的这次研修班的研修成果斐然,对他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会议现场图片(按出场先后):
主持人 刘海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企业部研究所所长、国资网CEO
王忠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
钟真真 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博士后
郑淑娜 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李曙光 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 吉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国资法起草人之一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