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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读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已结束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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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与政策文件的出台,对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健全法律风险意识、监控和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企事业单位深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风险抵御控制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结合重点课题的研究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读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部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朱蕾主持了会议,会议围绕国有企业决策风险防控问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问题、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控、公司法解释三与法律实务、企业投融资及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风险防范等议题展开了研修,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焦志勇,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特邀专家、高级律师董秀生就以上议题进行了讲解。太仓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中国林业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销售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等20多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研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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