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规章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长,境外经营领域逐步拓展,境外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许多中央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重视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创造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应当看到,在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没有落实;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重投资、轻管理,可能影响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认真总结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立足于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定位,结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有关制度建设经验,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是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其中,《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坚持“落实管理责任、严控重大事项、规范特殊业务”的定位,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境外产权管理办法》牢牢把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一核心,坚持重规范、少审批的指导思想,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子企业执行该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将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