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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节约能源法 为节能减排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人大网作者: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 李命志 孙仁宏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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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是关系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法律,不仅为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修订节约能源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二是,根据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三是,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四是,加强节能工作,应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单位要求修改节约能源法的呼声很高。从当前的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有些地区和行业能耗指标不降反升,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增加了“十一五”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过快。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在总结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力度。

    二、修订节约能源法的基本思路

    修订节约能源法,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这次法律修订,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等。

    (二)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对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做了规定,对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也做了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比如,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或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必须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等。

    (三)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近几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节能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其中一些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尽量吸收到了法律之中。同时,由于节能工作涉及面广,环节也很多,有些问题还比较复杂,很难完全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为此,法律在提出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的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抓好节能工作,必须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法律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法律还对有关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以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等做了规定。这些管理制度和措施将会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节约能源法共6章50条,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共7章87条。对现行节约能源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扩大了调整范围。在完善现行法律有关工业节能的规定的同时,新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必须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公共机构必须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公共机构必须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等等。

    关于工业节能,法律增加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限制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实行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等内容。

    此外,法律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每年必须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有关部门要对该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从而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了节能标准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量耗限值标准等。以上述标准为基础,法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比如: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征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完善,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三)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增设了激励措施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政府采购、信贷和价格政策。主要包括: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资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等。

    (四)理顺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了解决节能监管职责交叉问题,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以确保法律规定的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

    (五)强化了法律责任。主要是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比现行法律增加11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和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节能措施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负责审批或核准的机关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建设,公共机构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及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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