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事实上,自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就已经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在全国推开,那么,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哪些新变化、新特点?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如何开展,可以发挥哪些作用?针对公众关心的这些问题,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接受了专访。
审计制度亟须完善
十年来共审计41万多人,查出问题资金684亿多元
“《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说。
据了解,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全国普遍开始了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要说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效,可以列举一组数字。”刘家义说,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共计41万多人,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
经济责任审计的另一种成效则是无形的。“试想一下,有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制约,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特别是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管理的过程中,会意识到对他们履行经济责任的合规性和效果要进行审计,就会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你想想从乡镇长到省部长,从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这么大的一个被审计领导干部群体,会因此避免多少决策失误和损失浪费!”刘家义说。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暂行规定》的许多内容已经滞后。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2006年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亟须出台专门的规定加以贯彻落实。”刘家义说,在这种情况下,新规定的出台自然提上日程。
范围涵盖省部级领导
审计实现制度化,2009年至今共审计省部长37名
“如果说《规定》最大的突破,毫无疑问,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刘家义说。
据了解,1999年出台的两个《暂行规定》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尚不包括县级。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扩大到了地厅级。按照中央的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
截至2010年,审计署共审计了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两年共审计省部长37名。短短10年,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已走向制度化,发展可谓迅速。经过长期试点,审计署已积累较为丰富的审计经验,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技术层面已较为成熟。
刘家义说,在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关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经济政策的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重大资金管理使用和重点项目建设、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揭示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政府负债管理和建立政府负债风险预警机制等建议。
“省部级领导干部拥有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掌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他们能否切实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关系到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刘家义说,《规定》出台后,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了制度化,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层面已走向成熟。
审计结果有效运用
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许多高官因为腐败问题而纷纷落马,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能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是独特的。”刘家义说,更重要的是,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经常性审计,可以发现和纠正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避免问题的扩展和蔓延,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而清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败行为。
据了解,1998年至2010年10月,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对4%的给予了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或责任追究,其中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
刘家义说,经济责任审计并不局限于发现和查出问题,还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多年来,审计机关在原来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前移审计关口,力求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秋后算账”,发挥“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2009年和2010年审计的37名省部长中,有33名是任中审计。
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有效运用,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也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刘家义表示,《规定》出台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审计报告先礼后兵
会留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
据了解,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那么,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能否看到这些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刘家义说,按照程序,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报告还要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给被审计领导干部留有充分的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这也是审计结论客观公正性的保证。”刘家义说。
如果换个视角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那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刘家义表示,依法审计、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合法权利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就规定了回避、保密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等规定。
“有不少领导干部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后,查明了情况,澄清了问题,得到了正名。”刘家义介绍说,从1998年到2010年10月,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干部占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总量的6%。
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同时,审计机关自身也有一些具体制度规定,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