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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采取立法等措施保障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来源:新华网作者:江国成 吕诺
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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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采取立法、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使用和培养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全科医生制度的建设。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规,提高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为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

    《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

    为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招生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省(区、市)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卫生部要制定全国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教育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

    《指导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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