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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新华法治
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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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禁止用于商业交易或谋利活动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日公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谋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征求意见稿重点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共7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内容和管理主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法履行经办服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及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为参保人员提供与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二是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真实、完整、安全、保密原则。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在经办前台及时采集,禁止在后台数据库直接操作。建立采集工作四级审批制度(初审、审核、复核、审批)。明确岗位职责,并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岗位权限。

  三是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保管和维护。明确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数据保管要求;规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理办法。明确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维护的主体,规定数据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负责;协助数据维护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与经办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四是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每年至少一次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邮寄给参保人员。根据不同的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主体,分别细化了相应的具体查询办法。同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五是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和安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建立保密制度、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确保个人权益记录安全和保密。

  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通过查询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违规处罚办法。明确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按照保密协议依法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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